索 引 号: 2950798/2024-615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11-28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4-11-28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民政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简明问答:《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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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一)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政策之需。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最低社会保障列入《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省、市政府先后发文予以贯彻落实。其中,养老服务补贴用于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护理补贴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最低社会保障指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之需。2023年以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部署推进爱心卡工作,并在7月14日召开全省爱心卡工作推进会。养老服务补贴是“爱心卡”体系的重要内容,今年5月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8月26日,省民政厅召开“爱心卡”工作推进会议,会议要求9月底前各地出台养老服务补贴政策;9月29日,市民政局要求各地结合属地政策进一步细化补贴政策,尽快出台本级落地文件。驻厅纪检组明确,省纪委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纪委公权力监督平台,并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内容。

(三)迭代我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之需。我区现行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主要成型于2019年,部分政策涉及到2013年,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标准、实施具体要求等内容散落于各个文件,未形成清晰体系,也不利于基层贯彻执行。此次《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对自2021年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行重构,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最低社会保障的补贴对象、标准、提供方式、申请审批流程和资金保障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确保省市区文件衔接和省市文件的有序落地,亟需对我区散落在各个文件的政策进行系统化设计,确保政策体系更加清晰。

二、《通知》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三)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

(四)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60号)

(五)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48 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3〕80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低保家庭老年人部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2〕111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医保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24〕79号)。

(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9〕5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共分五个主要部分,具体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明确三类补贴项目名称、对象和补助标准。第一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第二类: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60-79周岁低收入家庭老人、孤寡空巢独居老人(已享受照护性服务的,继续按照原政策享受,但不再新增享受人员)。第三类:基本生活补助。对象为低保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

(二)认定与复核。明确三项补贴认定方式。其中低保老年人依托省大救助系统认定,无需申请。其他对象由本人或代办人申请,经自理能力评估确定补贴名单和标准。新增补贴对象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补贴对象,从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用电子积分的形式,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消费券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能享受三项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或享受长护险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保障预算安排,由市级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编制。民政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协调对接,形成协同配合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四、《通知》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4.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江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已享受照护性服务的60-79周岁低收入家庭老人、孤寡空巢独居老人,继续按照原政策享受,但不再新增享受人员。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区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

五、《通知》何时施行生效?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