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3358/2024-61642 | ||
文 号: | 北甬街办发〔2024〕21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甬江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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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北甬街办发〔2024〕21号
各行政村、社区,相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甬江街道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1日
甬江街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街道财务管理,规范机关部门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和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的流失。
第三条 按照主要领导“五不直接分管”的要求,确定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财务管理工作。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预算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对下级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甬江街道本级,街道下属企事业、社区等单位(包括所有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街道预算的编制应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原则,采取零基预算的方法,以街道部门为编制主体,实行全口径综合编制。支出预算应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厉行节约,大力缩减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突出“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原则。
第六条 街道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财政管理办公室根据上年财政收入情况、上级下达的收入任务、本地区GDP增幅和相关政策等因素统一负责收入预算的编制。街道的可用财力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测算。
第七条 街道支出预算应在当年可用财力的范围内编制,做到收支平衡。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
㈠ 人员经费预算由财政管理办公室按照人事部门核实的人员情况和工资福利奖金发放项目及标准核定。
㈡ 公用经费预算根据街道有关定额规定,对照人员编制、实有人数、资产状况等基础信息,实行分类分项核定。设备购置预算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固定资产采购预算。
㈢ 项目支出预算由各部门根据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年度财力状况,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讲究效益的原则,实行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八条 街道预算编制采取“二上二下”程序。
每年10月份由街道主任召开预算编制布置会议,提出财政预算的编制原则、有关定额、政策导向。财政管理办公室将当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反馈给各预算部门,明确预算编制的基本任务和具体要求,布置落实各预算部门需提供的有关基本资料和填制的报表,结合区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组织实施街道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工作。
“一上”:街道各部门根据财政管理办公室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编制部门预算建议数,经分管领导初审后报财政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
“一下”:财政管理办公室根据街道的财力情况以及预算部门的实际预算需求,确定支出预算总盘子,根据各部门预算建议数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二上”:预算部门根据本部门预算控制数,对本部门预算进行调整,细化预算编制。经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向财政管理办公室上报本部门的正式预算;
“二下”:财政管理办公室再次审核各部门调整后的部门预算,汇总成为街道预算草案,提交班子会议讨论确定,报街道人大工委审查同意后报区财政局。
第九条 财政预算拨款必须按照年度预算计划,及时地合理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基本支出按月平均拨付,项目支出按进度要求拨付,严禁进行无预算、超预算财政拨款。
第十条 街道财政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对预算进行调整,预算部门必须说明调整的原因,项目和数额,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财政管理办公室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全面核实街道各项资产、负债情况,对账实不符的,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政管理办公室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制年终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单位年度收支状况,决算要确保收支数额的准确、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十三条 街道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应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工委的审查监督,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按规定报告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等,增强预算管理透明度。
第三章 现金、支票和公务卡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江北区涉农街道(镇)公务用卡管理暂行办法》,街道规范并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提升财政资金管理水平。
原则上应通过银行汇款和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财务支出能用公务卡的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1000元以上支出使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款。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一次性费用要求汇入其个人银行卡,支付给本单位人员和其他银行开户单位的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汇款、支票和公务卡结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须填写《现金报销审批单》,按公务卡报销程序将金额打入个人公务卡内。
㈠ 外出培训、学习时,对方单位无POS机,个人垫付的培训费、学杂费中按规定可报销部分;
㈡ 本单位职工的差旅补助费;
㈢ 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网点发生的,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㈣ 其他经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印鉴分管制度,银行印鉴与密码器由会计与出纳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六条 公务卡是以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持有、保管和使用。密码由个人自行确定,需妥善保管。
第四章 收入的管理
第十七条 街道预算收入是指在执行或开展业务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的资金,包括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募集的各种资金;各部门和单位的服务性和经营性收入;下属单位上交的收益性收入及管理费;资产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上级部门或财政的补助款、拨款也视同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街道各种收入必须按规定足额收缴入账,不得在收缴过程中冲抵费用或擅自减免,更不能私设小金库。街道经营性资产管理按《甬江街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
第五章 支出的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街道办事处执行公务,开展业务及其它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障、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事业发展支出等。街道本级安排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支出,按照《甬江街道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重大经济支出事项需报街道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具体按《甬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重要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的经费支出实行街道办事处主任一支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必须按不同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报经街道人事主管部门核定,经街道主任审批后按时、按标准发放。人员的调动,工资的调整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调整工资单,经审批后调增(减)劳动工资。工作人员奖金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方案,经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等公用经费开支按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确定审批程序进行报销。严格控制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费用。便笺、稿纸、发文稿纸、文件版头、笔记本、信封、油墨以及其它各种办公用品等,由党建综合办公室统一印刷、采购、保管。工作人员领用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严格控制报刊订阅费用。各办公室订阅报刊业务刊物,在一般情况下按额定标准内订阅。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租用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的开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勤俭节约,规范使用。以上活动均需按规定做好事前审批,批准后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严格按照《宁波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报销相关费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招商类除外),电话告知等特殊情况的,应形成记录单。就餐严格按照公务接待要求和标准执行。
对于单位值班、各类活动等一次性餐费报销必须提供就餐人员清单。
根据关于印发《中共江北区甬江街道工作委员会落实区委第一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北甬街委(2015)3号)文件规定,街道所有财政拨款单位和部门的账户不得报销“三公”经费,涉及报销的统一由街道财政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的租用原则上由党建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实行定额控制,具体按区公务车辆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按照《宁波市江北区区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等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波市江北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宁波市江北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执行,需街道承担相关费用的必须事先填写审批表并报街道主任同意,同时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承担相关费用的文件等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会议经费的开支要坚持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按会议分类、参会人数、会期、工作人员比例和会议费标准等控制会议经费,具体按照《宁波市江北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
培训经费的开支实行“分类管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的办法,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控制培训经费,具体按照《宁波市江北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类活动支出。各类活动需要购买的各类物品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使用一次购买一次,费用报销时须提供领用清单等活动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类支出。工程费用报销按《甬江街道小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北甬街办发〔2024〕4号)、《甬江街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北甬街办发〔2024〕5号)、《甬江街道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北甬街办发〔2024〕6号)等工程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按照《甬江街道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北甬街办发〔2024〕1号)执行。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一条 街道及下属事业单位实行电子票据管理,各部门使用的往来款票据、非税收入票据、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以下统称票据)均由街道财政统一向区财政局票据管理中心申领,再由各部门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向财政管理办公室领用电子版票据。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的票据经办人为票据的责任人,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确保票据的安全和完整,当年票据当年使用完毕,实行“票款同行”的原则,做到票款一一对应,不得截留。
第三十三条 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票据监督,并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为了解下属单位的财务状况、规范各项财务支出、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加强财务监督力度,街道组织相关人员对下属单位进行审计,具体按照《甬江街道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政务公开的相关数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街道财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末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凡文中涉及的街道各项规章制度有调整的,以新文件为准。如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