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北区民政局 江北区财政局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北区医保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能,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号)、《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医保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甬民养〔2024〕79号),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江北区民政局 江北区财政局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北区医保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26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局电子邮箱:jbqmzj2022@163.com,邮寄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深悦商业广场432号7幢6楼610室,邮编315020,联系人:江北区民政局-赖老师,联系方式:89582843。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江北区民政局 江北区财政局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北区医保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与标准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4.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该项补贴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按每小时25元折算)。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江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60-79周岁低收入家庭老人、孤寡空巢独居老人。
该项补贴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照顾服务、护理服务、购买护理用品等照护性服务。其中,居家老年人,重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5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按每小时25元折算),中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按每小时25元折算),轻度失能(失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小时养老服务等值金额(按每小时25元折算)。已享受照护性服务的60-79周岁低收入家庭老人、孤寡空巢独居老人,继续按照原政策享受,但不再新增享受人员。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参照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补贴标准按低保家庭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标准的50%执行。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区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用于解决低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困难。
二、认定与复核
(一)养老服务补贴。低保家庭老年人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其他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依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甬民发〔2018〕148号)申请审批程序执行。
(二)养老护理补贴。本人或代办人通过户籍地或常住地社区(村)、慈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起申请,参照《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甬民发〔2018〕148号)等相关规定程序确定补贴名单和补助标准。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每年评估一次自理能力。老年人自理能力根据《长期护理保障失能等级评估规范》(DB33/T 2476-2022)进行评估。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依据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共享在册人员数据,无需申请,随低保资格动态调整。
补贴对象新增的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采取电子积分的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帐户中,以服务给付的方式用于日常生活照料、照护服务范围内的消费结算。老年人按服务目录支付给服务机构的电子积分,由各街道、慈城镇根据实际使用的积分数量按规定与提供服务的机构进行清算。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积分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
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保障家庭银行卡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在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中选择一项享受。
(二)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
(三)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和养老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
(四)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
(五)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基本护理费用和养老护理补贴中选择一项享受。
(六)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拥有低保家庭老年人和低保家庭退役军人双重身份对象,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60周岁(不含)以下低保家庭的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发放工作。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服务供给。各街道、慈城镇要加强养老服务保障,合理制订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目录,加强养老服务供给,采取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服务供应商,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加强资金保障。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保障预算安排,由市级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编制。
(三)加强工作监管。民政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协调对接,形成协同配合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各街道、慈城镇要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的发放,做到不漏发、不重复发放,加强对服务供应商和享受对象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各街道、慈城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和服务合同做好服务费用的结算。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请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做好202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印发期间的政策衔接工作。此前发布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江北区民政局 江北区财政局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北区医保局
2024年10月16日
一、出台背景
(一)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政策之需。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最低社会保障列入《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省、市政府先后发文予以贯彻落实。其中,养老服务补贴用于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养老护理补贴用于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最低社会保障指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之需。2023年以来,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部署推进爱心卡工作,并在7月14日召开全省爱心卡工作推进会。养老服务补贴是“爱心卡”体系的重要内容,今年5月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8月26日,省民政厅召开“爱心卡”工作推进会议,会议要求9月底前各地出台养老服务补贴政策;9月29日,市民政局要求各地结合属地政策进一步细化补贴政策,尽快出台本级落地文件。驻厅纪检组明确,省纪委将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纪委公权力监督平台,并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内容。
(三)迭代我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之需。我区现行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主要成型于2019年,部分政策涉及到2013年,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标准、实施具体要求等内容散落于各个文件,未形成清晰体系,也不利于基层贯彻执行。此次《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对自2021年开始实施的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进行重构,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最低社会保障的补贴对象、标准、提供方式、申请审批流程和资金保障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确保省市区文件衔接和省市文件的有序落地,亟需对我区散落在各个文件的政策进行系统化设计,确保政策体系更加清晰。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
(三)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浙民养〔2024〕85 号)
(四)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3〕60号)
(五)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18〕148 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民发〔2013〕80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低保家庭老年人部分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2〕111号);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医保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24〕79号)。
(六)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9〕5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10月初,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宁波市医保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甬民发〔2024〕79号)进行研究,比对我区现行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在确保原补助群体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结合本地自有政策,参考兄弟区(县、市)的落地政策思路,梳理形成了《江北区民政局 江北区财政局 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江北区医保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4年10月中旬通过发放征求意见稿、政务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修改意见2条,采纳1条,因意见与省市级文件规定不符等原因未采纳1条。2024年10月26日,由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认定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11月8日,该送审稿报韩常委签字同意。2024年11月28日,该文件经区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由五个部门负责人联合签署后公开发布。该文件已按要求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主要部分,具体如下:
(一)项目与标准。明确三类补贴项目名称、对象和补助标准。第一类: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第二类:养老护理补贴。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和60-79周岁低收入家庭老人、孤寡空巢独居老人(已享受照护性服务的,继续按照原政策享受,但不再新增享受人员)。第三类:基本生活补助。对象为低保老年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计发。
(二)认定与复核。明确三项补贴认定方式。其中低保老年人依托省大救助系统认定,无需申请。其他对象由本人或代办人申请,经自理能力评估确定补贴名单和标准。新增补贴对象或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补贴对象,从次月起开始享受或调整补贴;退出低保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
(三)发放与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可采用电子积分的形式,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社保卡养老补贴专用账户中。补贴对象未使用的电子消费券额度,死亡后结算清零。基本生活补助与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步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不能享受三项补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或享受长护险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困难退役军人基本生活救助的,不重复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五)工作保障。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保障预算安排,由市级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金预算编制。民政与医保、人力社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加强协调对接,形成协同配合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五、适用对象
(一)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低保边缘家庭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4.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二)养老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江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本人或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已享受照护性服务的60-79周岁低收入家庭老人、孤寡空巢独居老人,继续按照原政策享受,但不再新增享受人员。
(三)基本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本区户籍低保家庭老年人。
六、适用期限
本文件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序号 | 意见反馈 个人/单位 | 意见反馈内容 |
1 | 区财政局 | 根据《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其他低收入老年人具体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议该发文报区领导同意。该条意见已采纳。 |
2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涉及无军籍职工的补贴项目为养老服务补贴,目前有30名无军籍职工为8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这些服务对象有的户籍在江北,有的户籍在区外,享受此项补贴是否会引起地域性攀比。该条意见未采纳,理由该项补贴是省里文件发文确定的,全省统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