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9833108/2023-54457 | ||
文 号: | 北区市监〔2023〕47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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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 发布日期: | 2023-09-05 |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区市监〔2023〕47号
慈城分局,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部门:
现将《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省局《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局《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区安委办《江北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要求,结合监管职责和我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八八战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二十五条和市二十九条实施意见,以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大起底”式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企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遏制涉燃气安全相关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和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引起的燃气安全事故,坚守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底线。
(二)工作目标
即日起至11月底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摸清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以及燃气灶具、软管、燃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底数,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相关企业“两员”全覆盖;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和燃气器具产品全品类监督抽查,全面排查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从2023年12月到2024年6月,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对排查出风险隐患落实闭环处置,构建燃气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4年年底前,实现全区市场监管系统燃气相关产品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单位,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的,送检气瓶清单与检验气瓶清单数据不一致的,无报废气瓶、去功能化气瓶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工作,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扫描“应急码”或“口袋码”进行充装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科牵头,信用监管科、各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不再列出)
2.严厉查处“问题瓶”。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为重点,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及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发现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要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重点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大对“问题气”的复核处置。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储气罐抽查中,增设是否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指标检测项目,一旦发现储气罐气质不达标、涉嫌非法掺混“问题气”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确有违法行为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处置。(产品质量科牵头,信用监管科、特种设备科、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摸排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和质量安全档案并录入信息平台。紧盯销售燃气器具的批发市场和农村、城乡结合部商超、五金店等重点区域,做到无遗漏、不打折,并对摸排情况进行动态更新,确保实时掌握生产和经营单位情况。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重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推动企业“两员”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实施重点监管。(产品质量科牵头,信用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聚焦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等区域,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销售单位是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即行即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要当场查封并依法处置,流通领域的问题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进一步追溯源头。(产品质量科牵头,信用监管科、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保障监督抽查经费,实施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覆盖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及时查封不合格产品,防止流入市场。在前期监督抽查工作基础上,对2020年以来国、省、市、县四级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100%跟踪抽查。电子商务领域重点抽查采用“直播”带货方式的销售者以及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的销售者,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实施质量安全责任生产流通双向追查。针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应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并对生产销售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产品质量科牵头,信用监管科、市场合同科、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计量型式批准监管。对家用燃气器具获证产品开展认证质量检查,通过指定实验室检测比对,组织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对家用燃气器具获证产品检查情况根据认证规则进行一致性核查。开展燃气器具产品安全排查整治“回头看”行动,组织开展强制性产品家用燃气器具认证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农村、城乡结合部、批发市场,严厉打击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或进口家用燃气器具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证书注销、撤销或暂停期间继续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行为。持续开展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生产单位型式批准监督检查,做好数显燃气泄漏报警器监督检查和量值溯源。(产品质量科牵头,质标计科、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6.严格网络平台销售燃气器具产品行为监管。压实本地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畅通和大型平台的联络机制,督促平台经营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规范经营,进一步完善平台燃气器具用品信息发布审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加大监测力度(重点针对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价格的产品),对平台内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督促立即下架,查清源头,及时依法处置。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市场合同科、产品质量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压力管道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生产环节监管。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行政许可准入制度,督促相关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燃气压力管道建设或安装单位在新建、更新和改造前依法履行施工告知和申请监督检验的义务,严肃查处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的行为,确保施工告知、安装监督检验覆盖率达到100%。(特种设备科牵头,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督促燃气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等设备台账,及时维护“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中本单位设备数据信息,保证燃气管道数据准确性;有效落实年度检查,科学制定检验计划,及时申报并配合检验机构完成定期检验工作,针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按要求做好闭环整改,确保法定检验率达到100%。(特种设备科牵头,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
依法查处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违法线索的梳理研判,加大对燃气管道使用管理单位,燃气气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燃气气瓶附件、燃气器具及配件、燃气气体探测器的生产销售单位,燃气气体探测器校准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整理和发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执法震慑和警示教育。(行政执法队牵头,信用监管科、产品质量科、特种设备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燃气安全监管数字化建设
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结合“全球二维码迁移计划”,深入开展“浙品码”赋码,建立健全燃气器具产品溯源管理体系,形成数字化追溯链。加强对其他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溯源管理。所有强制性认证燃气器具、燃气调压器、燃气软管生产单位实现100%赋码,逐步推动燃气器具相关产品全量赋码;销售单位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构建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机制。(产品质量科牵头,质标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燃气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指导液化石油气瓶、气瓶阀门生产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生产单位重点对产品是否满足现行法规标准要求、液相瓶阀是否安装或随瓶配送转换接头等开展自查自纠;充装单位从制度体系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开展管理评价,重点自查对是否严格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工作,是否向气体用户提供液相瓶阀转换接头等开展自查自纠。督促指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生产企业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涉及强制性标准的生产企业还需对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自查,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组织生产,已经出厂的产品必须一律召回;销售企业以进货来源不明、无执行标准、无厂名厂址、一致性不符、质量低劣产品为重点,存在上述问题的实行下架处理。对已完成自查自纠但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特种设备科、产品质量科牵头,质标计科、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按照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总体部署,依托“浙江特种设备在线”两个规定专区,督促指导燃气管道使用单位以及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高质量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法规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督促指导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机制,做到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推进企业构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指导企业自行组织、委托有关机构或依托“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对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备查。依托“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对企业安全总监、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督促企业立即整改。(特种设备科牵头,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依据“两个规定”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自觉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监督。建立燃气器具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档案并录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信息平台,按要求完成燃气器具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两员”配备,建立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产品质量科负责)
4.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督促燃气企业认真履行入户安检职责。运用数字化巡检工具对所有燃气用户进行起底式排摸,将用户侧控制阀、调压器、报警器、连接软管、灶具、热水器等燃气器具及配件设施的详细信息全面纳入数字化管理,包括生产标准号、生产日期、型号、是否配备熄火保护装置和切断阀等方面,录入系统。针对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不合格不合规的产品要进行溯源查处,依法进行处罚。(产品质量科牵头,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增压(容)费、开口费、通气费、入网费、清管费、点火费、接驳费等类似明目费用,以及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计量装置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价竞分局负责)
(八)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警示震慑
积极开展燃气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主流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积极宣传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内容,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增强群众用气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燃气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开展排查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示严重失信企业和人员名单,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办公室牵头,信用监管科、产品质量科、特种设备科、行政执法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聚焦燃气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结合实际精准制定实施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并动员部署,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全面排查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各环节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加强协同联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防范化解风险。要紧盯风险隐患整改,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存量风险隐患逐项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深入剖析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营造安全氛围,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成立区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区局工作专班,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区局各相关科所(分局),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狠抓落实,其他领导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压实责任链条。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清单,配齐配强骨干力量,落实定人定责定时限,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要求,层层推进,切实落实燃气安全监管责任。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
(三)加强协同联动。要积极配合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加强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环节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构建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各相关科所(分局)于2023年8月31日前报送《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2)中涉及生产、销售企业摸底调查情况,由各专项小组联络员自9月起每月17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3)、《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形成阶段性工作小结,分别于2023年11月17日、2024年6月17日、2024年12月17日前报送至特种设备科费建敏处,由综合协调组汇总上报。
附件:1.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名单
2.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
3.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