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时间自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2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联系,联系人:何老师,联系电话:0574—87282313。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2023年9月19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重新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公布区域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覆盖我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重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不含林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重新公布区域按地理位置划分为三个区片。
第一区片:范围系指甬江街道永红、甄隘、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十个行政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10.05万元。
第二区片:范围系指北外环路、机场路与原城市规划实施区边缘所包围的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8.5万元。
第三区片:范围系指第一区片、第二区片之外的其他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8万元。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分别为40%和60%。
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
三、施行时间
重新公布后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我区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距离上一次调整已经三年,必须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工作。目前我区区片综合价执行总体平稳,不建议进行调整。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等等。
三、主要内容
本次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新公布区域
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覆盖我区全部行政区域。
(二)重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不含林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重新公布区域按地理位置划分为三个区片。
第一区片:范围系指甬江街道永红、甄隘、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十个行政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10.05万元。
第二区片:范围系指北外环路、机场路与原城市规划实施区边缘所包围的地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8.5万元。
第三区片:范围系指第一区片、第二区片之外的其他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8万元。
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分别为40%和60%。
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
序号 | 意见反馈个人/单位 | 意见反馈内容 | 采纳情况 |
1 | 江北区司法局 | 《通知》第二条第六款“征收建设用地……”,建议完整表述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 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