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23-563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7-25
拆迁户申请购房契税优惠该怎么办理?
发布时间:2023-07-25 12:08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浏览次数:

问:拆迁户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房屋的,购房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部分免征契税。请问需哪些资料?

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的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对成交价格不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减半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减半征收契税。

申请办理材料如下:

一、申请材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可现场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

4、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1份;

5、差价结算单、缴款票据(收据),原件1份;

6、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原件1份(以家庭为单位);

7、完税凭证,原件1份(缴税后现场出具)。

二、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1.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2.被征收(拆迁)人为境外自然人的:国安局的备案审查意见;

3.未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的: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