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23-56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失管”小区如何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7-12 12:07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浏览次数:
问:我们是新小区,在没有达到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前提下,业主们想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又不知道去哪里咨询,特此发帖求助。想了解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所有条件,最重要的一点是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没有必须达到入住2年的硬性条件?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委员会制的创设,是对住宅小区发生“失管”状态的补救。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执行物业管理事项,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少于五人且补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未果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达一年以上、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两次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新建小区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前提,是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