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3-5376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6-29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3-06-29 11:13 |
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 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交办〔2023〕46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各开发园区交通部门,各局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24日 宁波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交通厅关于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求,统筹抓好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行动,全面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从即日起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2023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市委三个“一号工程”,以服务保障为牵引,紧盯重点领域、兼顾新兴业态,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隐患,强化重点整治;突出重大风险摸排、辨识、评估和管控,强化精准防范,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动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推动全行业重大风险管控到位,推动全行业重大隐患动态清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和较大影响事故,全力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第一责任。一是学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学习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对标对表自查自改。二是抓整治。要组织细化企业各层级排查整治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奖励机制,发动全员包括车间班组一线员工积极排查整治。及时吸取国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排查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两客一危”、港口危货、重大工程等重点领域企业每月至少1次)。三是建台账。要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每月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2.压实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安全责任。一是明确企业分管负责人职责。要在推动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基础上,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做到管业务必须管安全,齐抓共管推进排查整治。二是合法合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合理利用外部资源。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技术指导,研判重大风险,制定管控措施。 3.全面排查整治动火等危险作业。一是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加强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其在进行电焊等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是要严格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三是要全面检查电气焊设备,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四是要结合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4.全面排查整治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一是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外包外租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二是要推动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5.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一是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和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二是加强企业一线员工岗位工作责任教育、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推动建立员工熟练掌握岗位应急“关、避、喊、报、助”五步法,做到“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强化重大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照重大隐患整治重点,紧盯重点领域、关键部位、薄弱环节,压紧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治。 道路运输领域。1.客运包车跨省违法经营,未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事项运行、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营运客车动态监控不在线跨省运行;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人员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4.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危险货物运输罐车罐体未经专业机构检验检测合格,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未在罐车罐体的适装介质范围内运输危险货物。 城市公共交通领域。1.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的培训和考核;2.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线路系统安全管理和多专业统筹衔接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公路运营领域。1.在役干线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五类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2.在役干线公路隧道技术状况评定为五类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3.截至2020年底农村公路存量五类桥梁且未按规定采取交通管控措施;4.货车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5.大件运输虚假申报、不按许可路线和时间行驶等违法行为。 港口营运领域。根据《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主要包括:1.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要求;2.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不满足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的安全防范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3.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4.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5.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水路运输领域。1.船舶违规实施重大改建;2.航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足额且适任的海、机务管理人员,海、机务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1.“两区三场”违规设置、违规动火作业;2.满堂支架、挂篮等临时设施、大型设备违规安拆和使用;3.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测不到位,安全步距超标、仰拱未及时封闭成环;4.瓦斯隧道瓦斯浓度达到限值,未按要求使用防爆设施;5.墩柱及盖(系)梁施工、围堰拼装等高处作业和水上作业未按要求设置作业平台或使用登高设备;6.未按规定编制或实施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7.围堰施工未定期开展围堰监测监控,工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8.沉箱浮运未验算稳定性,沉箱安装前,助浮使用的起重机吊力未复核;9.深基坑未按要求逐级开挖逐级支护,未按要求开展变形监测。 (三)强化重大风险防范化解 1.严格行业安全生产准入。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为重点把好行业准入许可关,严格道路旅客运输、水上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等经营资质准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严把营运车船技术关,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营运车船不得进入运输市场。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严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强化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摸排辨识。聚焦道路运输、公路运营、城市公共交通、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各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1〕2号)等要求,定期组织研判本辖区、本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指导行业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摸排辨识,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准确掌握重大风险具体部位,做到重大风险底数清。 3.精准实施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管控。督促行业企业分级采取措施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对于重大风险,要督促企业明确管控责任,通过人防、物防、技防手段,及时掌握重大风险的安全状态和变化规律,制定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防范事故发生。同时,企业应将重大风险基本情况、管控措施和应急处置等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一线关键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水平。 4.推动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动态调整。各地各单位要对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明确的43项重大风险,结合各地实际,适时调整和补充重大风险清单。要及时掌握重大风险状态和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一张表”,推动重大风险实时更新,不断完善各类应对举措,逐步构建重大风险“一张图”。 三、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四个阶段,自即日开始到2023年12月结束,具体由市县企三个层面同步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25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明确重点内容、任务举措,部署、推动相关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纠和部门帮扶提升阶段(持续推进)。深化风险隐患自查自纠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重点聚焦危险货物存储运输、道路包车客运、水上客渡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在建交通工程等,压茬推进整治任务落实。深化督导帮扶工作,组建专家队伍,加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力度;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学标准、抓整治,合法合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推动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评估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成效,加强干部和安全执法队伍专题培训。 (三)部门精准执法阶段(持续推进)。固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形成的长效机制,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重点检查内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执法检查时既要关注好的企业,更要兼顾安全基础条件差的企业,做到分级分类监管。对企业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自查未查出、查出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采取措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依法惩处。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3年12月)。系统梳理、固化提升好的经验、好的做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本质提升。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整治,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依托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专项领导小组,科学统筹专项行动,要进一步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完善排查整治内容,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要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融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通过调查研究有效破解难题、推动工作落实。要把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平安护航亚运会、安全生产“四重”服务保障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紧盯重点、狠抓关键、补齐短板。 (三)强化监管执法。要紧盯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及时报告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提高问题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严防漏管失控引发事故。要通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实施精准严格执法,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要加强责任倒查,对明知有问题却查不出或者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要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及时提请党委政府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职责交叉”和“管理脱节”的监管难题。 (四)强化跟踪督导。要定期调度掌握辖区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督办存在的重难点问题。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帮扶指导,树立服务意识,协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不得随意下达一律停工停产指令,坚决避免简单化、“一刀切”。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宣传引导企业主动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请各地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于2023年5月底前报送市局安委办,各地各单位于2023年8月15日、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重大隐患整治清单、重大风险“一张表”动态更新情况、安全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和工作进展落实情况。 联系人:叶凯,联系电话:18867630308(浙政钉同)。 附件:全市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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