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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施工损毁燃气设施,罚款70000元!

发布时间:2023-06-29 08:29浏览次数:

6月28获悉,江北云飞路处,一工程公司对燃气管道造成了损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对此做出7万元的处罚决定。

事故现场抢险照片。

据悉,执法队员收到燃气管道损坏的消息后立即联系宁波华润兴光燃气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关闭燃气阀门,并紧急开展抢修工作,同时启动应急气源,确保降低对周边小区居民生活的影响。经过排水、维修、保压等措施后,恢复了受影响段燃气管网的运行和周边小区的正常供气。

事发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庄桥中队对该事故开展调查,发现该工程公司在云飞路北海南路口(宁波市轨道交通8号线云飞路站)自来水改迁施工中擅自开挖,毁损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属于毁损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6月25日,庄桥中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燃气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谨防燃气事故的发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多次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夜宵城、烧烤店、早餐店、快餐店等店铺开展燃气检查,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有关商家进行整改。同时,该局还加大了燃气安全宣传的力度,进一步巩固燃气安全防线。

相关法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新江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