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59/2023-537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公安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答复
发布机构: 公安江北分局 成文日期: 2023-05-18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关于江北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10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应国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春节期间适度放开燃放烟花爆竹增加节日气氛的建议》已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指定由治安大队负责承办,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落实。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现阶段相关情况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5日公布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甬政告〔2021〕1号),确定宁波绕城高速封闭区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包括贵驷街道);江北区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内和风貌协调区区域;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等为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两年来,我局在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要求下,针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并通过多途径的广泛宣传,有效遏制了辖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此外,目前我区共有4家烟花爆竹零售点,禁燃区域内已无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只允许销售C、D类烟花爆竹(注:C类适用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产品。D类适用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较小产品)。

“禁放令”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社会秩序和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负责,但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认为,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适当“解禁”放开燃放烟花爆竹以增加节日气氛。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范围的确定或者调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我局无权调整禁放区域。

二、下阶段工作措施

下步,我局将通过市公安局上报市政府限域、限时、限量适度放开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建议,若市政府层面能放开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我局将根据有关决定和自身职责,做好以下三点工作:

一是强化烟花爆竹源头管理。协同区应急管理局严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店(点)许可关,全面落实实名制销售,严格查处包装箱无批发企业标识,流向登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加大对违法违规燃放、经营行为查处。对发生的警情和群众举报紧盯不放,全力查处违规燃放人员及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努力实现违规燃放动态清零。强化与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违规配送、跨区域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提升民众安全燃放、规范燃放意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多媒体及地铁、公交站台、商场的LED广告屏进行安全燃放工作公益宣传,通过播放宣传动漫片、发放宣传手册、走村入户等形式深入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和销售燃放有关规定,提高民众安全燃放、规范燃放意识。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