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甬北市监罚告〔2023〕332号
张波: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张波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19年2月底至2019年10月期间,你雇佣李贺,两人在微信(微信号“yiyi177zb”,微信昵称“T+T臻品潮牌”)上销售假冒VERSACE、Champion、Supreme、NEWYORK、BOY LONDON、Under Armour、Aape等注册商标的商品,总销售额共计90237元、违法所得10000元。
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你与李贺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联成名苑15幢106室暂住房搜获了尚未出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范思哲牌盒装衣物2233盒(销售单价50元)、范思哲牌衣物210件(销售单价40元)、巴宝莉牌衣物39件(销售单价50元)、斐乐牌衣物15件(销售单价45元)、冠军牌衣物513件(销售单价30元)、Aape牌衣物139件(销售单价30元)、GUCCI牌衣物16件(销售单价40元)、LOEWE牌衣物23件(销售单价95元)、潮牌风衣26件(销售单价55元)、迪桑特牌衣物15件(销售单价20元)、OFF-white牌衣物54件(销售单价25元)、安德玛牌衣物127件(销售单价30元)、BOY LONDON牌衣物223件(销售单价35元)、NEWYORK牌衣物45件(销售单价40元)、Supreme牌衣物338件(销售单价25元)、阿玛尼牌衣物29件(销售单价35元)、北面牌衣物4件(销售单价55元),总价值171320元。
综上所述,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总计261557元,违法所得10000元。
另你通过微信销售其他正规服装商品的行为,因你拒不配合调查,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无违法所得计算。
你未经注册登记通过微信销售服装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拟责令你改正。
你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你在调查期间拒不配合调查,但系初次违法,综上考虑建议给予你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拟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你处罚如下:
1、罚款6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
3、没收各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如下:范思哲牌盒装衣物2233盒、范思哲牌衣物210件、巴宝莉牌衣物39件、斐乐牌衣物15件、冠军牌衣物513件、Aape牌衣物139件、GUCCI牌衣物16件、LOEWE牌衣物23件、潮牌风衣26件、迪桑特牌衣物15件、OFF-white牌衣物54件、安德玛牌衣物127件、BOY LONDON牌衣物223件、NEWYORK牌衣物45件、Supreme牌衣物338件、阿玛尼牌衣物29件、北面牌衣物4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舒凯、姚立民 联系电话:0574-87356021
联系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胜利堰路268号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