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14615/2023-53290 | ||
文 号: | 北区财政函〔2023〕1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函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
尊敬的陈霁虹代表: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区第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国资公司统一收购小区地下空置车位的建议》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此项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及时与区住建局、区房征中心、相关街道等部门沟通对接。现将建议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目前工作开展情况
(一)闲置车位管理。近年来,我区积极开展盘活存量国有资产资源工作,对政府掌握的安置房项目闲置车位情况进行排摸。一方面,对于符合拍卖要求的安置小区车位(车库),多次组织拍卖工作。另一方面,对于目前暂无法满足拍卖要求的安置小区车位(车库),探索通过“国资注入+运营”的模式,将其注入区属国有企业。
(二)违停管理。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的,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不得影响日常交通和消防车辆通行”。目前,有关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积极研究有关事项,进一步加强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小区停放车辆行为,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盘活开发闲置车位
1.国有产权闲置车位。针对闲置的国有产权车位,例如安置房项目的地下闲置车位,我区正在积极推进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工作,通过“国资注入+运营”的模式,将闲置车位等国有资产整体注入区属国有企业,同时指定相关管理机构对以上国有资产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尽最大努力为老百姓居住出行提供便利,切实提升服务群众水平,不断增添群众幸福感。
2.非国有产权闲置车位。《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关于加强商品房及机动车停车位(库)租售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7〕192号)规定:“商品住房项目附属车位(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内的业主、租赁人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商品住房项目车位(车库)仅面向项目业主出售,国资统一收购暂无推行条件。
(二)加强物业管理
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街道会同社区、物业加强小区物业管理与考核,加强消防知识宣传,敦促物业公司进一步规范小区停车行为,逐步实现小区有序停放车辆,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以上是我局对第146号建议的答复,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认可。再次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真诚希望您以后继续关注关心我局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我局工作和服务效能更进一步。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5日
(联系人:宗珵 联系电话:87388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