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3-53416 | ||
文 号: | 北区政办发〔2023〕17号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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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05-11 | 发布日期: | 2023-05-12 |
北区政办发〔2023〕17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灭火救援联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江北区灭火救援联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高效地处置灭火救援行动,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各部门和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救援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1340—2016)等法律标准和《消防救援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应急消〔2021〕99号)、《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20〕18号)、《浙江省综合性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浙消安委办〔2021〕27号)、《江北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北区政办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灭火救援行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灭火救援行动,是指发生火灾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火情和应急响应等级,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按照统一指挥、科学施救、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开展人员搜索、人员急救、火灾扑救、秩序维护等各类救援活动。
第二章 组织指挥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灭火救援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灭火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协调属地镇(街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类救援力量参与灭火救援。
第五条 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或经授权的相关行业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公安江北分局分管领导、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区委宣传部、江北交警大队、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江北分局、江北区气象局、江北供电分公司、江北水务分公司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等单位。
第六条 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道)政府职责如下:
(一)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所属消防救援力量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综合协调、指导工作;负责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协调重要应急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三)公安江北分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确认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控制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嫌疑人。
(四)区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关注舆情,及时发布现场灭火救援等重要信息。
(五)江北交警大队:负责参与灭火救援现场力量道路保障、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交通管制。
(六)区发改局:协助配合做好灭火救援物资采购工作。
(七)区民政局:做好受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八)区财政局:负责救援所需经费和因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给予补偿的资金保障工作。
(九)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调取事故建筑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联系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专家到场协调处置,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建筑加固等工作;负责救援现场人员转移、物资调配、救援装备运输等其他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十)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及伤员转运、治疗工作。
(十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提出处置方案和参与事故调查。
(十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自身职能维护事故现场周边的秩序;为现场燃气处置提供技术、抢险队伍支持。
(十三)生态环境江北分局:负责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牵头协调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等进行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监测分析数据,指导协助属地镇(街道)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十四)江北供电分公司:配合消防等部门对现场和周围的电力设施进行管制,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调用应急发电设备等。
(十五)江北水务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市政消火栓管网的加压,视情调集供水车为事故现场做好供水保障。
(十六)江北区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和专家咨询。
(十七)区级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灭火救援行动需要,由区指挥部统一指挥,派驻相关领导,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灭火救援。
(十八)属地镇(街道)政府:负责做好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调集属地大型救援装备物资等。
第三章 火警划分
第七条 结合我区实际,将火警划分为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文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四级火警
1.无人员被困或伤亡的;
2.普通建筑内发生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无蔓延危险、未造成社会影响的;
3.受灾户较少,经济损失轻微的;
4.涉及带电设备或线路、单体汽车、其它类火警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三级火警
1.造成3人以下人员被困或受伤的;
2.工贸行业的普通建筑内发生燃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3.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发生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需要多部门到场联合处置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二级火警
1.造成3人以下人员死亡,3人以上至6人以下人员被困或受伤的;
2.工贸行业的普通建筑内发生燃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且可能扩散至更大面积的;
3.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发生燃烧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并已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周边群众安全产生威胁的;
4.较大要害目标、大型交通工具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以及其他特殊的火警。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判定为一级火警
1.造成3人以上人员死亡,6人以上人员被困或受伤的;
2.工贸行业的普通建筑内发生燃烧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可能扩散至更大面积的;
3.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发生燃烧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4.现场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
第四章 分级响应
第八条 根据火灾类型、火情发展速度、伤亡或被困人员数量、涉及范围和救援难度等因素,将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分别对应四级火警、三级火警、二级火警、一级火警。
第九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火警后,及时确认火警级别、判明需要启动的响应等级、确定到达现场的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领导;由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报告区指挥部启动响应级别,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根据事态发展,视情提升、降低响应级别或解除响应。
第十条 分级响应实行领导干部到场机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接到响应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和参与灭火救援工作。其中:
(一)IV级响应时,属地镇(街道)的值班领导视情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属地派出所、供电等部门的值班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处置。
(二)III级响应时,区政府相关行业的分管副区长及时赴现场指挥调度;区委宣传部和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以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和属地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处置。其他部门领导按区指挥部通知要求赶赴现场。
(三)II级响应时,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及时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区委宣传部和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以及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和属地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处置。其他部门领导按区指挥部通知要求赶赴现场。
(四)I级响应时,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调度;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和属地镇(街道)的主要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协同处置。其他部门领导按区指挥部通知要求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 相关领导接到响应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指挥部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由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做好领导到场记录。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现场最高指挥长汇报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现场处置
第十二条 III级以上响应时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通常由到达灭火救援现场的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担任。区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实际需要,也可授权相关领导担任指挥长。
第十三条 按照《江北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北区政办发〔2022〕46号)规定要求,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实际需要,组织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属地镇(街道)政府、各类救援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实施救援处置。
第六章 日常准备
第十四条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和联络员制度,畅通联络渠道,第一时间通知有关领导赶赴灭火救援现场。
第十五条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应急协同能力。
第十六条 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对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建筑倒塌、交通事故等灾情处置可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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