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949888/2023-53058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卫生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答复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10 |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江北区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20号建议的答复函
尊敬的程璐代表:
《关于延长医院外配药品处方时限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对您的建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题组织调研,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做如下答复:
关于处方时限问题。2007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规定“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关于医院外配药品处方有关问题,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区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已将符合目录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同时依据《宁波市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管理暂行办法》,因需要使用本医疗机构未配备的药品或因就诊人员主动要求,由医师依法执业开具,经医疗机构审核,可持外配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有效时限短的问题,确实是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时常有百姓提出异议,因相关规定,不能解决。结合您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的同时,将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老百姓的实际需求,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建议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定处方有效期限。同时会同区医保局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加强医保外配处方监管平台信息化管理,规范医保外配处方业务流程,协同医疗机构强化外配处方管理。
上述答复希望能得到您的理解和认可。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6日
(联系人:陈少华,联系电话:8958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