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99833108/2023-52373
文  号: 北区市监〔2023〕11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3-10 发布日期: 2023-03-24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
“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区市监〔2023〕1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江北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江北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

2023年3月10日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好歇业制度作用,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推进歇业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施方案》(浙市监注〔2023〕1号)等规定,现就推进歇业备案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歇业,是指依《条例》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三、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但歇业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一件事”,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五、市场主体申请歇业的,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

六、歇业期间,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七、歇业期间,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提醒函等向其填报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送达,可以包括企业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不再向其登记注册地址进行送达。

八、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营业:

(一)市场主体决议恢复的;

(二)以市场主体名义实际发生交易或营业的;

(三)歇业超过3年的;

(四)市场主体申请的歇业期限届满的。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市场主体自动恢复营业。

九、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十、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十一、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歇业主体实施动态监管,完善歇业公示和异议反馈机制,建立健全事中事后核查体系,形成从备案到公示再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全链条数字化管理闭环。对未按期报送年报的歇业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歇业备案的,依法依规处理。市场主体歇业后继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给与行政处罚。

十二、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十三、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未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存在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和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等,不影响市场主体在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歇业市场主体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也可按规定使用发票。

十四、税务机关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歇业备案信息后,对存在未结税事项的市场主体及时进行提醒。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的,税务机关及时将其定额调整为零。市场主体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附件),同意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十五、歇业市场主体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可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十六、歇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依规申请补助。

十七、上述涉及社保、医保、税务等歇业备案业务,申请人可选择在市场监管局各登记窗口“一窗”申请,各部门建立“并联审批”工作机制。

十八、本办法由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宁波市江北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各部门签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如相关规定调整,从上级规定。


附件: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附件: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签订本确认书前,请您知悉以下内容:

一、电子送达税务文书的范围为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中出具的各类文书,暂不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本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电子税务文书。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电子版式税务文书与纸质税务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自行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全部内容,同意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电子税务文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一件事”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