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3-5246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3-03-13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预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镇住房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部分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同时,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我省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要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市、区两级也分别出台了《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中的行为进行了框架搭建。为确保我镇公租房能按时按金额收缴租金,完善租金预缴的相关制度,形成长效稳定的工作流程,我镇拟定了《慈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预缴管理办法》,对租金收缴的有关环节以及欠租情况的处理都进行了约定。
二、制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和《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北区政发〔2013〕3号)等文件。
三、起草过程
该文件2023年2月起由镇城建办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2023年3月起通过召开会议、发放征求意见稿、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镇财政等相关部门、企业和居民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不同意见。该文件报送镇党建办后,提交至镇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3年3月13日由镇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查,认定无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政策内容
本办法有“总则、租金管理细则、附则”3大块内容。
“总则”主要阐述了本办法出台的相关指导政策,说明了公共租赁住房的面向群体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三类群体。
“租金管理细则”主要说明了公租房租金按照房源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租金缴纳所采取的模式为先缴后住,租金收取有银行代扣、现金、线上支付等多种形式;租金收缴的主体为慈城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并由其在收取租金后开具凭证;承租家庭在签订合同时进行银行开户并支付租房保证金,每月25日进行租金预缴,保证金可在合同解除时用以抵充未缴纳的费用,也可在腾退该房屋时予以退还;对于拖欠租金和未及时配合进行租金预缴工作的承租家庭,视相关情节规定了补缴、催缴、扣除保证金、腾退等诸多做法。
“附则”为办法生效日期及办法中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
五、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3日起正式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镇城建办
解读人:徐乐
联系方式:0574-8757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