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3374/2023-51759 | ||
文件字号: | 甬北洪罚决字〔2022〕10006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洪塘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3-01-16 |
甬北洪立字〔2022〕第1000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靳玉丽:
由于你原因,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于你,现发布公告,告知如下:
2022年11月16日,本单位巡查发现你将江北区洪塘街道奥金府32幢104室南面绿化用铁栅栏对周围公共绿地进行圈围占有,该行为属于擅自占用城市绿化,违反了《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单位已依法作出编号为甬北洪立字〔2022〕第10006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恢复绿地原状;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0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行政处罚决告知书》即视为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
请见到本公告后,到我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联系地址:江北区洪塘南路东段1号,联系人:江维海,电话0574-87657427)。
特此公告。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