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3-579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3-11-27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简明问答解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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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台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有何意义?

为加强全区食盐储备管理,增强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食盐安全稳定供应,

2.《江北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文件依据是什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7号)

3.江北区区级政府食盐储备量是多少?

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原则上为全区上年度食盐月均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小包装食盐月均消费量的1.5倍。如市级盐业主管部门明确下达食盐储备指导任务数,则按照不低于市级下达指导任务数进行储备。

4.对承担区级政府食盐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补贴资金是多少?

对承担区级政府食盐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给予储备资金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储备资金利息原则上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保管费用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

5. 区级政府食盐储备需满足什么标准?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符合我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6. 区级政府食盐储备是否需要专人管理?

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帐卡档案,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7. 江北区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调用?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动用区级政府储备食盐:(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二)全区或部分街道(镇)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区府办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