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4060760X/2023-5793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区经信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北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2月10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宁波市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储存、调用、监督检查等内容。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盐应急储备保供工作的通知》(甬经信笺﹝2023﹞1281号)要求,各区(县、市)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制度并在本区域内建立食盐储备仓库。为做好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出台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7号)
三、起草过程
区经信局自2023年10月完成初稿的拟制后,于10月26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结束后,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本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提出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政府食盐储备的定义及遵循的原则。
第二部分“储备规模和资金”。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原则上为全区上年度食盐月均消费量,其中小包装食盐数量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小包装食盐月均消费量的1.5倍。如市级盐业主管部门明确下达食盐储备指导任务数,则按照不低于市级下达指导任务数进行储备。
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食盐储备所需资金分为储备资金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两部分。储备资金利息原则上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保管费用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
第三部分“储备食盐的储存”。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采取滚动储备方式,确保储备食盐在保质期内。
第四部分“储备食盐的调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全区或部分街道(镇)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时,区经信局负责提出区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区经信局负责对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品种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区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审计监督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等情况。
五、适用期限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江北区经信局
解读人:温馨
联系方式:0574-89582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