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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询价2024年江北区区级政府食盐储备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1 09:32浏览次数: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盐应急储备保供工作的通知》(甬经信笺﹝2023﹞1281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区在紧急突发事件是食盐的及时有效供应,我局计划开展区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政府食盐采购基本情况

(一)储备数量。按照小包装盐储备数量不低于月消费量1.5倍进行储备,储备量为136吨;大包装盐储备量为20吨,共计需储备156吨食盐。

(二)资金补贴。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分为储备资金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两部分。储备资金利息原则上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价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保管费用按储备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存储时间计算,食盐储备保管费用最高限价400元/吨/年。

(三)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为8.1万元。

二、报名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具有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储备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宁波市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食盐的采买、运输、存储工作。

2.供应商应按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年度食盐储备计划,并按照全区合理布局、交通便利、有利调运的原则,在我区区域内建立食盐储备仓库。仓库内需装有电子摄像装备,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

3.供应商应确保食盐在保质期内,储备的食盐应符合GB/T2721食用盐及以上标准要求。品种及价格一般按市级价格部门确定的最低标准计算,以确保应急供应为原则,不得储备中高档食盐。

4.加强储备管理,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管理机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挂牌明示,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帐卡档案,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对储备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在食盐储备期内,供应商如需轮换,需提前15天向我局书面报告,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储备计划量。

6.供应商在承储期内不得擅自动用政府食盐储备。如本地区出现需要调用区级政府储备食盐或异常动态时,需及时报告我局。供应商接到我局指令后,6小时内及时组织食盐出库和配送到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应急供应动用政府储备后,原则上应在1 个月内补足储备量并向我局报告。

7.供应商应加强食盐储备安全日常管理,发挥政府食盐承储企业作用,并协助我局做好本区域内食盐日常监管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一)投标单位需提供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2.有效期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2023年江北区区级政府食盐储备项目报价单》(见附件);4.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中标后,我局与中标单位签订2024年江北区区级政府食盐储备项目协议,中标单位需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我区政府食盐储备工作。

(三)投标单位应在2023年11月3日下午17时之前,将加盖公章并密封的报价文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送达江北区经信局(地址:深悦商业广场7号楼1005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将被拒绝接受。

(四)本询价函最终解释权归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所有。

联系人:温老师 联系电话:0574-89582781

附件:项目报价单.docx

信息来源: 区经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