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0185377/2022-53715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5 |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升涉及钣金喷涂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根据《宁波市2022 年清新空气行动实施计划》、《宁波市2020年细颗粒物和臭氧“双控双减”实施方案》和《宁波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相关规定和“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强化源头治理、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进涉及钣金喷涂汽修行业废气、废水达标排放和固废规范化处置,推动汽修行业可持续绿色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区范围内涉及钣金喷涂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三、整治时间及安排
整治时间为即日起至2022年9月底。整个整治过程分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6月25前):对全区范围内涉及钣金喷涂汽修行业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整治提升工作任务。
2.整治落实阶段(2022年9月10日前):涉及钣金喷涂汽车维修企业根据整治要求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相关整治措施,于2022年9月1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3.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9月底前):我局将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企业整治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对整治工作措施、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确保汽修行业整治成果长效化。
四、整治提升要求
(一)加强源头控制。一是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分涂料,鼓励更高水平源头替代;二是推广使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三是要求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提供正规厂家的供货信息、化学安全说明书(MSDS)等材料,并建立专门管理台账。
(二)严格过程控制。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和“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存储、调漆、前处理、喷涂、干燥、清洗、回收等涉VOCs工序进行密闭性存放、转移、作业和管道化收集,整体废气的“收集率”不低于90%,最大程度地将无组织排放转化为有组织排放。
1.储存与转移: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等含VOCs物料需密闭储存;内装含VOCs物料的容器及包装袋应存放在室内,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封;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废料(渣、液)以及含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贮存于危废贮存间;含VOCs物料的转移,必须采用密闭的容器;调漆房和危废储存间均应设置废气集中收集系统,喷烘房废气单独收集、单独高效处理。
2.调漆:应设置专门的密闭调漆间,涂料、稀释剂等含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在密闭调漆间内的调漆工位操作,调漆工位应加装集气罩进行气体收集,收集后的废气排至末端废气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无密闭调漆间时,可在喷烘房内完成;调配过程中,内装油漆的密闭容器要及时加盖及封口,调配好的油漆及使用后剩余的调配漆,都要做到密闭储存和转移。
3.钣金及前处理:钣金应在专门的钣金工位进行,钣金工位需配置焊烟净化设备,将焊接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刮腻子、打磨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并配备通风和粉尘收集设施,有效收集作业时产生的VOCs废气,收集后的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后达标排放;打磨作业应配备干磨设备收集的干磨粉尘作为危险废物处理。
4.喷涂:企业必须建设密闭的喷烘房,中涂、喷涂及流平等过程应在喷烘房内操作,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施处达标排放。禁止敞开式和半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喷烘房门在作业时处于开启状态;喷烘房设计宜上进风、下排风,设置漆雾过滤棉层、风量控制阀及干燥加热装置等结构或设备,其废气收集必须同时满足足够的换气次数和保持微负压状态,喷漆时密闭车间换气次数不少于120次/小时。
5.干燥: 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应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干燥。
6.清洗:(1)喷枪等工具的清洗应配置专用洗枪机,洗枪机应安装在密闭操作间内,清枪过程产生的废气应集中收集排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无密闭清洗间时,可在喷烘房内完成;(2)制定维修排产计划时,相同颜色的车辆尽量集中喷涂,减少换色清洗频次和清洗溶剂消耗量。
7.废气收集管道化:废气输送管道应全程密闭,无明显泄漏点,应有明显的走向标识。
8.物料回收:(1)涂装作业结束时,应将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漆间或储存间;(2)设备清洗和换色过程产生的废清洗溶剂宜采用密闭回收废溶剂系统进行回收。废溶剂回收系统应安装在密闭操作间,进行溶剂回收工作时,应将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至末端治理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
9.非正常工况: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三)严格把控废气末端治理
1.喷烘房内,应安装足够厚度的过滤棉,确保漆雾去除效果。
2.根据目前汽修行业特点和整体现状,对于使用水性漆,或使用油性漆且VOCs初始排放速率小于2千克/小时的汽修企业, 废气处理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抛弃”法;对于使用油性漆且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汽修企业,废气处理宜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严禁使用单一低温等离子、水喷淋、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设施(仅可作为辅助设备)。
3.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抛弃法时,活性炭装填量应按《浙江省分散吸附-集中再生活性炭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体系建设技术指南(试行)》附录 A:废气收集参数和最少活性炭装填量参考表要求进行安装。
4.定期更换干式过滤材料,喷烘房过滤棉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 1次/60个喷房工作日,且无论喷房是否工作,更换周期最低1 次/年;活性炭装置前道过滤棉原则上更换周期不低于1次/15 个喷房工作日,且无论喷房是否工作,更换周期最低1次/2月。
5.活性炭吸附装置建设遮阳顶棚,防止夏季暴晒。
6.废气处理设施(含排风机)配套安装独立电表。
7.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 33/2146-2018)和行业排放标准。
8.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采样孔、采样平台。
(四)强化废水防治能力
1.排放标准适用。汽修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要求。原则上,汽车维修企业废水应纳管排放。
2.汽车维修企业应设置隔油池、沉淀池和污水检测井,洗车废水和清洗废水等经隔油池和沉淀池二级分隔沉淀后通过污水检测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严格按照“污水零直排”的要求,加强雨污分流。
(五)强化危险废物管理
1.汽修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专用贮存间,做好防雨防渗等规范措施。危险废物要分类、分隔存放,并张贴警示标识。
2.企业必须建立产生、贮存、转移等环节的危险废物电子台账,各类危废数据实时可查。及时注册应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记录电子台账,确保管理台账与电子台账数据相符,操作规范按工段上墙,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3.鼓励减量化贮存,危废应适时转运,减少坏保和消防安全风险。
4.汽修企业作为产废单位负主体责任,应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转移,向外省市转移的应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转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妥善处置,所有危废转移必须按照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规范申报转移,不得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丢弃,严禁将废机油等混入加热燃烧设备中直接燃烧。
5.中小汽修企业应将废机油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收集、贮存和转运,促进汽修行业废机油的规模化、专业化的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培训动员。
组织汽修行业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环保治理培训活动,督促企业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主动公开整治进度,主动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监督整治提升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结合企业实际,精心组织实施。
做好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排摸,根据前期排摸情况,对列入整治的企业,要求对照汽车维修行业整治要求开展自查,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等落实整改措施,指导企业完善环境管理制度,提升污染治理能力。
(三)联合执法检查,强化整治成效。
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执法力量,联合属地镇、街道,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汽修企业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并对企业的整治成果进行验收,确保各项整治要求落实到位。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整治、弄虚作假的汽修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一:江北区汽修企业钣金喷涂污染整治标准
附件二:江北区汽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清单
附件一
江北区汽修企业钣金喷涂污染整治标准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源头控制 | 绿色 替代 | 1 | 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 |
2 | 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 | ||
污染治理 | 过程 控制 | 3 | 设置独立仓库,含VOCs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储存;禁止原料桶或包装袋开盖存放;含VOCs物料的转移,必须使用密闭的容器。 |
4 | 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及喷枪清洗宜在设有负压集气的密闭调漆/清洗间内进行,无密闭调漆/清洗间时,可在喷烘房内完成;禁止房外临时存放开盖的涂料。 | ||
5 | 钣金焊接工位应配置焊烟净化设备;刮腻子、打磨作业应密闭进行或采用无尘干磨设备。 | ||
6 | 建设规范、密闭的喷烘房;禁止敞开式和半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干燥。 | ||
7 | 废气输送管道应全程密闭,无泄漏点,应有明显的走向标识。 | ||
8 | 涂装作业剩余的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 | ||
废气末端治理 | 9 | 使用水性漆,或使用油性漆且VOCs初始排放速率小于2千克/小时的汽修企业,废气处理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抛弃”法。 | |
使用油性漆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2千克/小时的汽修企业,废气处理宜采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燃烧”等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 | |||
10 | 废气处理设施(含引风机)配套安装独立电表。 | ||
11 | 废气处理设施按要求建设采样孔、采样平台。 | ||
废水污染防治 | 12 | 设置隔油池、沉淀池和污水检测井,洗车废水和清洗废水等经隔油池和沉淀池二级分离沉淀后通过污水检测井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
13 | 加强雨污分流。 | ||
14 | 废水定期监测,每年至少1次,并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 ||
危险废物处置 | 15 | 建成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 |
16 | 危险固废分类规范、合理合法处置。 | ||
17 | 注册省固废管理平台系统,建立危废台账,数据实时可查。 | ||
综合环境管理 | 环境 监测 | 18 | 废气定期监测,每年至少1次,并满足《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要求和行业排放标准。 |
内部 管理 | 19 |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 | |
20 | 过滤棉和活性炭定期更换,并做好购买、使用、更换的台账记录。 | ||
21 | 组织机构健全,拥有合格的专职环保人员。 | ||
22 | 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 ||
23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危废台账规范完备。 | ||
24 | 制定危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