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江北实际,我局起草《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电子邮箱:284310267@qq.com
2、电话:0574-87679470
3、信件:宁波市江北区胜利堰路268号318室
4、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2年5月13日至5月27日
附件:《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做好品牌培育工作,更好地推进和保障质量强区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江北区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公开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江北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管理健全的企业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另有规定不能享受政策的除外。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品牌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品牌培育,支持企业(组织)创建各级商标品牌和“品字标浙江制造”、绿色产品(丽水山耕)等品牌,扩大品牌影响力。
(二)鼓励企业(组织)提高管理水平,引导企业(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不断追求卓越经营绩效,鼓励企业(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鼓励企业(组织)实施质量提升项目,推动行业、企业提升质量水平。
(三)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企业(组织)开展标准创新,积极参与各级标准制定和实施标准化试点项目,抢占标准高地。
第三章 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注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创建的星级品牌指导站,按市级资助给予同等幅度奖励。
第七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提名奖、创新奖单位给予减半奖励。
第八条 对承担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任务的企业(组织)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对开展特色产业质量提升的企业(组织)取得成效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主持修订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减半补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6位)制(修)订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补助。同一产品及其检测方法以系列标准形式出现的最高按1.5项计。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组织)给予市补资金的50%配套补助。对主持标准化项目获得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品字标”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丽水山耕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1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相关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并根据不同补助项目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商标荣誉、政府质量奖:相关认定或表彰文件;
(二)标准: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或公告;
(三)“品字标”、绿色产品、丽水山耕:“品字标”、绿色产品、丽水山耕相关证书;
(四)标准贡献奖:标准贡献奖表彰文件;
(五)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质量基础一站式服务平台命名文件;
(六)特色产业质量提升:特色产业质量提升表彰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经企业申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后,报区财政局确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组织)。如区政府有集中发放等安排部署的,从其安排。
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资金应当是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仍未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在“信用中国”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失信惩戒条目的,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原则上当年度可享受补助和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的实际贡献,对需要培育的新引进企业、短期内难以以产业目标考核的项目以及其他特定类型企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培育期、设定约定条件,实施总量控制。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意见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为限予以兑现,实施总额控制。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同时,本政策与区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以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的企业符合本办法政策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关于《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
现就起草《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修订背景
江北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奖补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由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我区企业(组织)质量提升、品牌创建、标准引领能力,为提升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2017年7月20日,我区出台了《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2017〕42号),其中明确了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奖补对象、奖补标准。该政策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
政策实施以来,全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考核位居全市第二;政务服务实现标准化,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考核位居浙江第一全国第三。区内企业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8项、行业标准10项、团体标准1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59项、行业标准27项、团体标准15项。全区企业累计荣获省人民政府质量奖1家(金田铜业)、市长质量奖2家(金田铜业、中车时代)、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创新奖1家(盛世前程),评选区长质量奖23家。宁波水表、康赛妮注册商标分别于2017年、201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深入推进“品字标”品牌建设,区内企业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23项,10家企业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16张,4家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方式取得“品字标”授权证书4张。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我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的促进和引导作用,全面提升我区创新能力,现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宁波市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市监质〔2021〕180号)、《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市监标〔2021〕201号)等文件的精神,按照省、市上级部门关于商标、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学习参考鄞州、海曙等地的经验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区工作实际,2021年8月份启动办法制定工作,起草了《宁波市江北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对照市局考核要求对《办法》中内容进行调整与修改,自2021年10月起,已两次通过区政府OA以公文形式书面征求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两次通过区政务外网主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请“宁波大学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小组”对《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专家审查评估。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多方调研论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后,最后形成送审稿。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政策框架
政策总体框架分别是总则、范围及对象、补助或奖励标准、申报程序、资金的审核及拨付、资金的监督与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资金的作用、依据及原则。
第二章范围及对象:明确了资金支持的对象及使用范围。
第三章补助或奖励标准:明确了资金的补助或奖励标准。
第四章申报程序:明确了奖补资金的申报流程及需提供的辅证材料。
第五章资金的审核及拨付:说明了资金的审核及拨付的流程。
第六章资金监督与检查:明确了资金监督与检查的职责分工及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的实施及解释权。
(二)本办法主要调整内容
与原有的《江北区落实宁波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的若干政策》第13条“实施质量品牌标准工程”相比较,本办法调整了以下内容:
1.标准奖补模块:
(1)删除原政策对主持制(修)订团体标准、参与制(修)订团体标准、参与修订浙江制造标准的补助;
(2)对承担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基地)的单位给予市补资金的50%配套补助调整为主持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市补资金的50%配套补助;
(3)删除组织推进制定实施市级“联盟标准”,对牵头承担单位给予市补资金的50%配套补助。
上述内容经调整后形成了本《办法》的第九条。
2.质量奖奖补模块:
(1)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更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宁波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更名为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创新奖),补助金额不变;
(2)江北区区长质量奖更名为江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补助资金由原先20万元提升至30万元。
上述内容经调整后形成了本《办法》的第七条。
3.品牌认证奖补模块:
(1)删除对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企业、宁波市知名商标、宁波名牌企业的补助(该四项评选已停止);
(2)增加了获得绿色产品认证、丽水山耕认证的补助(该两项为现阶段主推工作,有考核要求)。
上述内容经调整后形成了本《办法》的第十条。
说明完毕。现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序号 | 意见 反馈单位 | 意见反馈内容 | 采纳情况 |
1 | 区司法局 | 2022年3月23日第一次征求意见反馈: 1、《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较多,若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未满年限外迁,保留追回全部补助资金的权力”,有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认可、检验、监测、审定、指定、配号、复检、复审、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的规定,建议修改。可在给予奖励的时候,要求受奖补方签订“不得迁出,否则需退回各项上市补助”的条款。 3、《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建议修改。 | 已采纳。 |
2 | 区财政局 | 建议明确“同一企业原则上当年度可享受补助和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的实际贡献”。 | 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