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3382/2022-53584 | ||
文 号: | 慈政函〔2022〕61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函 |
发布机构: | 慈城镇 | 成文日期: | 2022-07-21 |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关于五湖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造的建议的答复函
沈杰代表:
您在镇人大十七届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五湖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造的建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所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宁波市居家养老条例》中指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者依法组织建设等方式配置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镇人民政府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扶持政策,同时应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目前,五湖村尚无居家养老用房,需村委会协调配置。
最后,真诚地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慈城的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合理化建议。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1日
(联系人:朱亚波 , 联系电话:89137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