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2-53162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2-07-18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18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丰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内容。我区目前已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农家乐、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等十一大领域食品安全责任公益保险,通过近3年的努力已形成初具规模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区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和完善《江北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
《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食安办〔2015〕4号)
《宁波市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甬食安办〔2015〕23号)
《市食药安办 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食药安办〔2021〕29号)
三、起草过程
区市场监管局对各区县的商业食责险补贴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修订过程中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论证后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5月向社会各界和各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补贴标准
为了更好地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商业化,进一步引导和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我区将继续实施政府补贴政策,延长商业食责险的补贴年限,对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给予投保企业30%的商业食责险保费补贴(保费按照保单所示总金额计算),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障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合法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合法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的。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五、适用期限
《指导意见》自2022年7月13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以来至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的企业符合商业保险补助条件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贺天民
联系方式:0574-8765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