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99833108/2022-58559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12 |
开始时间: | 2022-05-27 | 结束时间: | 2022-06-08 |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现就《江北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若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6月8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联系人:李金彪,联系电话:87652468,电子邮箱:654461076@qq.com。
附件:江北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江北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江北区推进食品安全
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修订稿)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区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市食药安办 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食药安办〔2021〕2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和完善我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四个全面”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注重服务”的原则,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协作支持,保险公司宣传推广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具有江北特色、适应市场需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目的意义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关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丰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区已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农家乐、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等十一大领域公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有利于进一步分散和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压力,使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全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引导鼓励食品企业主体投保,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补偿机制作用,最终形成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和事故救助机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功能。
三、工作目标
继续向辖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特别是引导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和规模种养殖户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领域首先参保,随后逐步将各类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纳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进辖区食品领域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形成初具规模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网络。
四、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市场运作,制定承保方案。由保险机构具体运作江北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项目。保险机构要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为基础,认真开展项目调研,根据不同企业性质和风险等级设计对应条款,同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以契合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因地制宜、务实创新”为原则,以“食品安全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陆续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创新产品,厘定公平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承保方案。
(二)政府推动,完善运作机制。建立由区食药安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积极参与,保险机构全力实施的运行机制。各食品监管部门积极采取行政指导、风险分析、诚信建设、示范创建、宣传推广等多种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保,并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加强宣传推广。同时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和合作,及时沟通对接,提供政策指导,为承保机构和投保单位搭建合作平台。保险机构应全力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理赔服务等工作。
(三)积极推广,逐步扩大覆盖面。继续向辖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各环节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由企业支付保费,重点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水产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以及具有江北地方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环节的各食品经营单位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餐饮服务环节的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餐饮连锁企业、商业综合体和星级酒店以及有江北地方特色食品消费场所等。
1.投保人、被保险人
注册在江北辖区内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零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种植业;养殖业。
2.保险机构
在市金融办、市保监局牵头协调下,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承担试点阶段的保险业务。
3.保障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合法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合法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流通单位、餐饮服务单位费率表计算。
5.政府补贴政策
为了更好地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商业化,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自2019年起至2021年,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给予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企业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经费出自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为落实宁波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任务,进一步引导和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将商业食责险的补贴年限延长三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每年给予投保企业30%的商业食责险保费补贴(保费按照保单所示总金额计算),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注重服务,建立保险全程服务体系。设立“宁波市公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具体服务我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建立全程服务体系,事前对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事中定期对投保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投保单位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并及时告知街道(镇)食安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后加强理赔服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履行责任事故保险赔偿责任。
建立事前服务体系。保险机构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强化承保前现场查勘,对投保单位开展风险评估,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建立完备的风险评估报告,根据投保单位风险等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赔付情况等要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建立不同种类食品风险等级目录,合理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风险等级,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开展保前投保单位的防灾防损检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专家队伍,成立食品安全责任险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等技术工作,并在危机发生时配合政府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和保险理赔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建立事中服务体系。保险机构为投保人开通绿色通道,获得优先服务权利,简便流程,提供咨询,上门服务,定期回访,对投保人各项承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年对投保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2次以上风险预防和事故应急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技能,每年组织人员下农村、进社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宣传。保险机构组建一支由专职人员组成的协管队伍,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传递工作,协助政府建立地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中心,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定期主动对投保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业务指导,参加监管部门业务培训,对协管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责任。
建立事后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理赔工作预案,成立理赔核准小组,积极应对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并正确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配合政府公开透明地解决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提供专属优质理赔服务,简化环节,做到全天候、多渠道接受报案,限时查勘、限时赔付,在损失金额未明确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支付一定数量预付赔款。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建立理赔协商机制,成立由保险机构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运营中心(理赔核准小组)、被保险人(单位)、被保险人所属行业协会等代表组成的理赔协商小组,开展相关理赔协商,如协商不成,被保险人可采用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公布高风险生产、经营企业情况,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并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促进企业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要通过检测、执法等手段,为保险的责任认定工作提供支持。承保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政策研究,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法律中介的作用,解决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关键问题,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化解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
(二)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对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鼓励引导食品企业主体投保。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管理机制,盘活资金用途,用于保费补贴支出、民生实事工程项目、宣传培训等,也可作为应对食品安全的超额赔付及突发事件应急费用的垫付。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工作进展、社会效能、各项政策的宣传,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要通过专题对接、举办论坛、签约仪式、诚信倡议、行业宣言、授发牌证等形式,组织引导投保企业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要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及时公布企业投保情况,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消费者利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报道责任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凝聚社会正能量,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商业保险补助参照本意见执行。
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
关于《江北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修订情况的说明
(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江北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修订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修订背景、意义及目的
2018年起,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提质扩面工作被列入省政府对市政府、市政府对区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省、市食药安办关于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在学习参考鄞州、北仑等地的经验和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区食品安全现状及工作实际,我区于2019年8月发布了《江北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北区政办发〔2019〕3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中对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投保商业食责险的企业分别给予50%、40%和30%的保费补贴。近3年来,通过各方努力,我区商业食责险推广取得了显著成效,投保企业数量和保费经额均位居全市前列。商业食责险有效化解了社会食品安全风险,提升了区域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和综合治理水平,逐渐得到了食品相关企业的认可,充分发挥了食品安全社会风险保障作用。但是相对于我区食品产业主体数量,商业食责险的推广实施仍有较大空间。为落实宁波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任务,进一步引导和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深化推进我区商业食责险实施,特修订和完善《指导意见》。
二、修订过程
我局对各区县关于商业食责险的补贴情况进行了调研,在修订过程中,多次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后形成《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5月向社会各界和各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延长我区商业食责险的补贴年限三年(2022年1月—2024年12月),每年给予投保企业30%的商业食责险保费补贴(保费按保单所示总金额计算),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费仍按原渠道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基金中列支。
(二)使用保险机构现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参考费率表。新费率表对浮动系数进行了调整,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种植业、养殖业”的投保费率计算方式。
(三)修订《江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部分内容:
1.新《管理办法》中已明确区政府委托区食药安办建立和完善风险基金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风险基金的正常运转,因此无需“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委员会”。删除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关于“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委员会”及其相关条款。
2.原《管理办法》增加以下食责险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1)数字化项目建设:江北区域内建设的、服务于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数字化项目建设费用;
(2)第三方机构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力量对江北辖区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现场评审、风险识别、业务培训等,对农贸市场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长效管理测评等费用支出;
(3)第三方监管服务:监管部门购买第三方监管服务,参与食品安全专项治理、风险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食品安全相关服务的费用支出。
(4)风险基金审计费用。
说明完毕,现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附件:江北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修订)(送审稿)
江北区推进食品安全
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修订)
(送审稿)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区域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市食药安办 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食药安办〔2021〕29号),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和完善我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四个全面”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注重服务”的原则,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推进,相关部门协作支持,保险公司宣传推广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具有江北特色、适应市场需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升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目的意义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贯彻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关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丰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区已实行农村集体聚餐、农家乐、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等十一大领域公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有利于进一步分散和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压力,使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全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引导鼓励食品企业主体投保,充分发挥责任保险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补偿机制作用,最终形成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和事故救助机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功能。
三、工作目标
继续向辖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特别是引导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和规模种养殖户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领域首先参保,随后逐步将各类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纳入参保范围,不断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进辖区食品领域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形成初具规模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网络。
四、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市场运作,制定承保方案。由保险机构具体运作江北区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项目。保险机构要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为基础,认真开展项目调研,根据不同企业性质和风险等级设计对应条款,同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以契合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因地制宜、务实创新”为原则,以“食品安全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陆续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创新产品,厘定公平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承保方案。
(二)政府推动,完善运作机制。建立由区食药安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积极参与,保险机构全力实施的运行机制。各食品监管部门积极采取行政指导、风险分析、诚信建设、示范创建、宣传推广等多种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保,并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加强宣传推广。同时与保险机构加强联系和合作,及时沟通对接,提供政策指导,为承保机构和投保单位搭建合作平台。保险机构应全力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理赔服务等工作。
(三)积极推广,逐步扩大覆盖面。继续向辖区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各环节推广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由企业支付保费,重点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水产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品种生产企业以及具有江北地方特色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环节的各食品经营单位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餐饮服务环节的餐饮企业、中央厨房、餐饮连锁企业、商业综合体和星级酒店以及有江北地方特色食品消费场所等。
1.投保人、被保险人
注册在江北辖区内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批发、零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种植业;养殖业。
2.保险机构
在市金融办、市保监局牵头协调下,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承担试点阶段的保险业务。
3.保障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合法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合法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流通单位、餐饮服务单位费率表计算。
5.政府补贴政策
为了更好地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商业化,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自2019年起至2021年,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给予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企业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经费出自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为落实宁波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任务,进一步引导和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将商业食责险的补贴年限延长三年(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每年给予投保企业30%的商业食责险保费补贴(保费按照保单所示总金额计算),每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注重服务,建立保险全程服务体系。设立“宁波市公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具体服务我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建立全程服务体系,事前对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费率水平,事中定期对投保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投保单位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并及时告知街道(镇)食安办、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事后加强理赔服务,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履行责任事故保险赔偿责任。
建立事前服务体系。保险机构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强化承保前现场查勘,对投保单位开展风险评估,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加强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建立完备的风险评估报告,根据投保单位风险等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赔付情况等要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建立不同种类食品风险等级目录,合理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风险等级,配合食品监管部门开展保前投保单位的防灾防损检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技术专家队伍,成立食品安全责任险专家委员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等技术工作,并在危机发生时配合政府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和保险理赔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建立事中服务体系。保险机构为投保人开通绿色通道,获得优先服务权利,简便流程,提供咨询,上门服务,定期回访,对投保人各项承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每年对投保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2次以上风险预防和事故应急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技能,每年组织人员下农村、进社区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保险制度的宣传。保险机构组建一支由专职人员组成的协管队伍,负责信息收集、分析、传递工作,协助政府建立地方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中心,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定期主动对投保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受监管部门业务指导,参加监管部门业务培训,对协管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责任。
建立事后服务体系。保险机构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理赔工作预案,成立理赔核准小组,积极应对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并正确引导网络、新闻媒体客观报道,配合政府公开透明地解决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保险公司为投保单位提供专属优质理赔服务,简化环节,做到全天候、多渠道接受报案,限时查勘、限时赔付,在损失金额未明确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支付一定数量预付赔款。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建立理赔协商机制,成立由保险机构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运营中心(理赔核准小组)、被保险人(单位)、被保险人所属行业协会等代表组成的理赔协商小组,开展相关理赔协商,如协商不成,被保险人可采用人民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公布高风险生产、经营企业情况,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并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促进企业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要通过检测、执法等手段,为保险的责任认定工作提供支持。承保机构要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政策研究,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法律中介的作用,解决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关键问题,增强可操作性,有效化解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
(二)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对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商业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鼓励引导食品企业主体投保。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管理机制,盘活资金用途,用于保费补贴支出、民生实事工程项目、宣传培训等,也可作为应对食品安全的超额赔付及突发事件应急费用的垫付。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工作进展、社会效能、各项政策的宣传,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要通过专题对接、举办论坛、签约仪式、诚信倡议、行业宣言、授发牌证等形式,组织引导投保企业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要加大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及时公布企业投保情况,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消费者利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报道责任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凝聚社会正能量,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月1日至实施之日商业保险补助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江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参考费率表
2.江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1-1
江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参考费率表
(一)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年销售额 | 责任限额 | 风险 | 费率 | 浮动系数 | 年度保费 |
5000万≤年销售额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高 | 0.4‰ | 0.6-1.3 | 年销售额*费率*浮动系数 |
中 | 0.2‰ | ||||
低 | 0.08‰ |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高 | 0.6‰ | |||
中 | 0.4‰ | ||||
低 | 0.2‰ |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高 | 0.9‰ | |||
中 | 0.6‰ | ||||
低 | 0.4‰ | ||||
1000万<年销售额<5000万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高 | 0.4‰ | 0.7-1.3 | 年销售额*费率*浮动系数 |
中 | 0.2‰ | ||||
低 | 0.08‰ |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高 | 0.6‰ | |||
中 | 0.4‰ | ||||
低 | 0.2‰ |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高 | 0.9‰ | |||
中 | 0.6‰ | ||||
低 | 0.4‰ | ||||
年销售额≤1000万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0.4‰ | 0.8-1.3 | 年销售额*费率*浮动系数 |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0.6‰ |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0.9‰ |
注:浮动系数是根据企业的生产加工设备先进和新旧程度、进货渠道是否规范、企业硬件软件是否齐全、人员配备水平高低等现场工作环境而定。
第一年浮动系数为1。
例如:
1.年销售额800万,赔偿限额100万,保费=800万*0.9‰*1
2.年销售额3000万,赔偿限额100万,保费=3000万*0.9‰*(0.7-1.3之间)
3.年销售额5500万,赔偿限额100万,保费=5500万*0.9‰*(0.6-1.3之间)
(二)食品流通单位
类型 | 营业规模 | 责任限额 | 年度保费 | 浮动系数 |
大型超市 | 营业面积>2000m2 | 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20000元+(n-1)*2000元 n:该超市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0.6-1.3 |
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35000元+(n-1)*3500元 n:该超市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60000元+(n-1)*6000元 n:该超市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中型超市 | 500m2<营业面积≤2000 m2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10000元+(n-1)*1000元 n:该超市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0.65-1.3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18000元+(n-1)*1800元 n:该超市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30000元+(n-1)*3000元 n:该超市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小型超市 | 100m2<营业面积≤500m2 | 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3000元+(n-1)*600元 n:该超市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0.7-1.3 |
食品批发单位 | 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5000元 |
0.7-1.3 |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8000元 | |||
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10000元 | |||
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12000元 | |||
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18000元 | |||
累计赔偿限额:25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22000元 | |||
累计赔偿限额:3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26000元 | |||
累计赔偿限额:35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30000元 | |||
其他食品零售店 | 营业面积≤100m2 | 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1000+(n-1)*200元 n:该超市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0.7-1.3
|
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1800元 | |||
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3000元 |
注:浮动系数第一年为1,之后根据上一年的出险次数以及赔款而定。
(三)餐饮服务单位
类型 | 营业规模 | 责任限额 | 年度保费 | 浮动系数 |
特大型餐饮 | 营业面积>3000m2
| 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8000元+(n-1)*16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0.6-1.3 |
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16000元+(n-1)*32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50万元 | 22000元+(n-1)*44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大型餐饮 | 500m2<营业面积≤3000m2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3000元+(n-1)*6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0.65-1.3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5000元+(n-1)*10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8000元+(n-1)*16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中型餐饮 | 150m2<营业面积≤500m2 | 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2000元+(n-1)*4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0.7-1.3
|
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3500元+(n-1)*7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累计赔偿限额:6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6000元+(n-1)*12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小型餐饮 | 营业面积≤150m2 | 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1000元+(n-1)*2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0.7-1.3 |
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1800元+(n-1)*36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
累计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100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20万元 | 3000元+(n-1)*600元 n:该餐饮店在宁波市的连锁店数量合计总数 |
注:浮动系数第一年为1,之后根据上一年的出险次数以及赔款而定。
类型 | 责任限额 | 分类 | 费率 | 浮动系数 | 年度保费 |
养殖业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3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畜类 | 4元/头 | 0.6-1.3 | 费率*浮动系数 |
禽类 | 0.15元/只 | ||||
水产 | 80元/亩 | ||||
其他 | 60元/亩 | ||||
种植业 | 累计赔偿限额:9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限额:3万元 累计/每次法律费用限额:30万元 | 蔬菜类 | 10元/亩 | 0.6-1.3 | 费率*浮动系数 |
果树类及其他 | 3元/亩 |
(四)种植业、养殖业
一、适用条款
主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
1.附加宁波市无过失保险条款
2.附加宁波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险条款
3.附加内部餐饮提供责任保险条款
4.附加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条款
5.附加召回费用保险条款
6.附加境外司法管辖条款
注:附加险内容以银保监局审核备案后可使用的附加险种条款为准。
二、投保人可自主选择附加险内容,附加险费率按不同生产企业、管理经营情况,个性化设计。
三、除以上附加险外,投保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情况向保险人提出相关要求,并协商制定新的附加险内容,另行收费。
四、主险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流通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的生产或加工总值、经营面积、企业管理水平(生产加工设备、经货渠道、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根据保额按30万、60万、100万划分。
附件1-2
江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切实发挥风险基金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赔偿救助、商业保险推进、辅助监管部门扎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作用,根据《市食药安办 市市场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风险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甬食药安办〔2021〕29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北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7〕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按照“独立核算、微利经营、政府监督、社会共治”的原则,积极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公益险保费结余部分作用,合理合法运用于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推动提升我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工作水平。
第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是指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在江北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事故,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解释为准。
第二章 风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风险基金的资金单独建账,资金来源包括:
(一)政府支付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盈余及其他财政拨付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捐赠资金;
(三)利息收入等其他合法收益。
第六条 政府支付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费在年度合同到期后,扣除20%的经营费用、赔付成本以及5%的预定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项目后,盈余部分全额计提进入风险管理基金。具体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公益险保费-保费*20%(运营费)-保费*5%(预订利润)-保费/1.06*6%(增值税)-保费/1.06*1.74%(其他税费1)-赔款-理赔费用+社会捐赠资金+政府财政拨付资金+其他合法收益-2运营中心代垫增值税、其他税费、企业所得税等(根据实际产生结算)。
注:1、其他税费1.74%指:税金及附加(0.72%),印花税(0.1%),水利建设基金(0.06%),保险保障基金(0.8%),监管费(0.06%);
2、运营中心向各家保险公司收取基金时,垫付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费:①增值税=运营中心向各家保险公司收取的基金/1.06*6%;②其他税费=增值税*1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③可抵扣的增值税及其他税费返还;④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发生实缴实扣。
第三章 风险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一)重大赔款准备金。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实际用于抚恤或救助的费用高于公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赔付金额时,公共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赔付完毕后不足的部分由风险基金支付,以风险基金的实际累积余额为限。
(二)民生实事工程补助。对农村家宴中心建设等各级食品安全民生实事工程项目给予补助。
(三)宣传与培训。组织开展风险预防和事故应急教育培训,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宣传教育,以及相关的印刷品、宣传品印制费用支出。
(四)专家咨询指导。聘请专家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咨询和建议、开展日常的学术活动和培训讲课、保险理赔事故协助鉴定等相关费用支出。
(五)商业推广保费补助。江北区域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等企业投保商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给予一定比例的政府补贴。
(六)风险隐患防控。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等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摸调查等风险防控费用支出。
(七)数字化项目建设。江北区域内建设的、服务于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数字化项目建设费用。
(八)第三方机构评估。委托第三方专业力量对江北辖区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现场评审、风险识别、业务培训等,对农贸市场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长效管理测评等费用支出。
(九)第三方监管服务。监管部门购买第三方监管服务,参与食品安全专项治理、风险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食品安全相关服务的费用支出。
(十)风险基金审计费用。
(十一)其他经区食药安办审批同意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八条 风险基金审批、支出流程
使用单位(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区食药安办提出风险基金使用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交合同、发票、费用清单、文件依据等相关资料,经运营服务中心、区食药安办审批后在专款中列支。
第四章 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 风险基金委托宁波市公众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运营服务中心开展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十条 运营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风险基金专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长期滚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运营中心明确专人负责风险基金的日常运营工作,人员费用开支由所属保险公司承担。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赔偿;
(三)建立风险基金管理台账,定期向区食药安办报告风险基金运营情况;
(四)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五)完成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风险基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区政府委托区食药安办对风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及管理受区政府相关部门监督。区食药安办根据需要,每年委托具备有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风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区政府同意,审计结果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运营服务中心应当严格履行财务制度各项规定,依法保管风险基金的会计档案和收支业务的有关材料,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运营中心应当每年向区政府书面报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及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并抄送区食药安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区食药安办、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序号 | 意见 反馈单位 | 意见反馈内容 | 采纳情况 |
1 | 区司法局 | 无 | 无 |
2 | 区财政局 | 针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基金来源部分(公共性食品安全保险保费),由于投保以来(2017年起)未曾发生保险赔付事件,建议主管部门及时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共保体进行协商,合理调整保险计算标准。 | 反馈意见未采纳。反馈意见不涉及具体修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