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北区3家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批评

发布时间:2022-06-10 16:29浏览次数:

  近日,江北区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情况监督检查,发现以下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一、给宁波江北康养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行一次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东昌路737号3幢未按规定要求工作人员每2天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二、给宁波江北中马唯视爱眼科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行一次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421号2-1未按规定要求工作人员每2天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三、给泰康拜博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泰康拜博拜尔口腔医院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行一次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医院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56、58、60号,钻石商业广场1号21幢1-1,2-1,3-1未按规定要求工作人员每2天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对该医院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