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北区4家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批评

发布时间:2022-06-10 16:28浏览次数:

  近日,江北区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情况监督检查,发现以下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一、给宁波江北白沙盛莲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行一次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78号<1-3><1-4><2-3><2-4>、人民路180、182号<1-1><1-2><2-1><2-2>未按规定要求工作人员每2天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行为,不符合《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人员核酸应检尽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二、给宁波江北泫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行一次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路537号<1-22>未按规定要求工作人员每2天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行为,不符合《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人员核酸应检尽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三、给宁波江北凯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行一次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门诊部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45弄70号(1-18)(2-18)未按规定要求工作人员每24小时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对该门诊部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四、给宁波瑞合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进行一次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518号2幢未按规定要求工作人员每24小时进行一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