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22-53950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审结日期: 2022-05-06
江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甬北政复〔2022〕14号)
发布时间:2022-05-06 10:39来源:区府办浏览次数: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朱某某对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投诉举报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中止,后于2022年4月24日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通过网络交易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使用带鱼酥,发现该涉案商品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情况,于是整理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于2022年1月9日在12315平台对该公司举报,举报内容为:本人于2021年12月15日在某平台店铺“某馆”支付7.9元购买带鱼酥50g一件,该店铺营业执照公示查询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该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无成分含量特殊贮存产品条件、包装污染非法添加等问题。请求在法定工作日内进行立案调查,要求被举报人提供签字盖章的合法有效材料证明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依法没收违法材料包装工具,召回不合格食品,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回复被举报人有证有报告只能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不能以此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并且在回复中未见到具体的检测报告的编号,无法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进行查询核对真实性和一致性。被申请人对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在举报书中提到“该商品无合格证”的问题进行回复,违反全面客观的原则。且被申请人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违反《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因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花费合格正品商品的钱购买到了涉嫌不合格的商品,且因为网络购物申请人的订单已过了7天无理由退货日期,因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导致申请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处理程序合法

2022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朱某某的举报,请求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所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告知其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及时受理了举报,并进行核查,向被举报人提取了举报所涉食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送货单据、相关检验报告等材料。经核查,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举报所称违法行为,于2022年1月17日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告知了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合法

申请人举报称被举报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不合格食品带鱼酥。经核查,被举报人确实在销售举报所涉食品。该食品系某公司生产的带鱼酥食品,不属于需要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的食品。该带鱼酥以带鱼为主要配料加工生产,并不属于GB7718-2011中4.1.4.1“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的情形,而是属于GB7718-2011中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的情形,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被举报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来源,并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的检测合格报告。被申请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上述食品存在不合格的情况,故依法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积极作为,依法办理,作出的处理事实清楚,适法准确,程序合法。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查清事实,驳回申请人的相关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5日在某平台店铺“某馆”购买“黄金酥香酥小鱼干带鱼酥炭烤酥脆海味零食即食小吃黄花鱼 原味带鱼酥50g”一件。该平台内经营者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某村。涉案食品是某公司生产。2022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产品存在无合格证、无成分含量、特殊贮存产品条件无具体温度、无销售商、包装污染非法添加等问题。2022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展开核查,向被举报人提取了举报所涉食品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送货单据、检验报告等材料。2022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制作不予立案审批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在12315平台上告知申请人结果。申请人不服,于2022年3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网络订单交易截图、物流详情截图、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打印件、商品照片、商品快照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举报材料、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委托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受委托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书和委托发货合同、检验检测报告、送货单、不予立案审批表、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反馈信息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涉案网店系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其住所地和实际经营地为宁波市江北区。被申请人系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举报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故被申请人主体适格。2022年1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经过调查,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该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举报所涉“带鱼酥”不属于需要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的食品,属于GB7718-2011中4.1.4.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的情形,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对申请人举报所称产品存在无合格证、包装污染非法添加等问题,检查中,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产品进货来源清单,供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1份、检验报告1份等材料。检测报告编号为:No.F2107****,检测结果为样品检验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F2103****,检验结果为合格。因此,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朱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