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2-52185 | ||
文 号: | 北区政办发〔2022〕13号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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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5-21 |
北区政办发〔2022〕13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江北区试点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江北区试点宁波市深化
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江北区方案》(以下简称《江北区方案》)文件精神,现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深化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促进社会化长期护理服务市场发展,保障公民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长期失能时及时获得长期护理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失能人员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城乡一体,参保全民覆盖,待遇公平享有。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机制创新,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探索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三)工作目标
1.打造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江北样板。通过试点运行,为宁波市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运行、待遇保障、服务供给、基金管理等政策框架提供试点经验。到2022年12月底,完成慈城镇试点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江北样板。
2.完成市政府民生实事分解任务。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宁波市承担的省政府是方面民生实事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实时采集进度,扎实做好“江北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33万”落地工作。
二、重点工作
(一)完成基础数据排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镇)以村(社区)为网格,组织排摸、统计、上报辖区内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的重度失能人员相关信息,并与医保系统做好信息比对,初步建立全区重度失能人员基础数据库并做到动态管理。(责任部门:各街道、慈城镇;配合部门:区医疗保障局、区民政局;时间安排:4月29日前)
(二)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江北区方案》四部门制定《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江北区方案实施细则》,规定试点期间基本政策、待遇管理、经办管理、机构管理、评估管理等具体内容。(责任部门:区医疗保障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时间安排:5月20日前)
(三)建立评估管理架构
1.建立评估制度。四部门制定《江北区试点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责任部门:区医疗保障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时间安排:5月20日前)
2.建立失能评估委员会。四部门组建江北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区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江北区医保所,负责区级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责任部门:区医疗保障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时间安排:5月20日前)
3.组建评估人员库。在全区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中选取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修养,较强的沟通能力,能胜任现场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或护理人员组建江北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库。(责任部门:区医疗保障局;配合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时间安排:5月20日前)
(四)建立服务管理架构
1.建立管理制度。区医疗保障局制定《江北区试点宁波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责任部门:区医疗保障局;时间安排:5月20日前)
2.完成机构全面布局。将试点区域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护理机构范围;调研其他城市的优质居家护理服务公司,引进已有长护服务经验的公司,协助完成落地江北,补足本区居家护理服务空白。(责任部门:区医疗保障局;配合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慈城镇;时间安排:5月20日前)
3.签订定点协议。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签订《江北区试点宁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全面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实施三级网格化监管,提高护理服务覆盖面。(责任部门:区医疗保障局;时间安排:5月25日前)
(五)增强经办力量
在区级经办机构和慈城镇增设长期护理保险申请受理窗口,加强工作人员配置,保障试点工作专项经费,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水平。(责任部门:区医疗保障局、慈城镇;配合部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时间安排:5月20日前)
(六)开展业务培训
邀请宁波市评估委员会的核心专家团队对本区评估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培训完成后颁发聘书;由区医疗保障局组织本区长护定点服务机构人员和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责任部门:区医疗保障局;配合部门: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时间安排:5月23日前)
(七)慈城镇先行先试
1.精准核查。将前期排摸的辖区内重度失能人员数据与医保、民政、残联、人社等部门的数据做比对,核查参保及相关待遇享受情况,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重度失能人员的基础信息并做到动态管理。(责任部门:慈城镇;配合部门:区医疗保障局、区民政局;时间安排:5月20日前)
2.组织架构。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班工作小组,落实责任部门,明确工作职责。(责任部门:慈城镇;时间安排:5月20日前)
3.业务培训。组织镇、社区(村)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长护险相关业务培训。(责任部门:慈城镇;配合部门:区医疗保障局;时间安排:5月20日前)
4.宣传引导。镇、社区(村)两级通过走村入户的方式,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和试点政策,充分调动符合条件的群众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责任部门:慈城镇;配合部门:区医疗保障局;时间安排:5月27日前)
5.经办管理。做好辖区内重度失能人员长护申请工作,协助评估人员及服务机构开展长护相关工作。(责任部门:慈城镇;配合部门:区医疗保障局;时间安排:5月20日起)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江北区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专班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区领导任组长,相关责任部门及各街道(镇)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医疗保障局。由专班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召开全区试点工作启动会,按照宁波市试点工作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压实主体责任、打造特色亮点,确保试点各项任务能够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积极支持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由区医疗保障局统筹,各部门、各街道(镇)配合,对照试点时间安排,深入研究,全力推进,切实承担起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提升创新推进。不断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大胆先行先试,加快创新步伐,尽快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可操作的工作模式,努力为全省、全市提供江北实践样板。
附件:江北区试点宁波市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江北区试点宁波市深化
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邹 刚
副组长:竺志军 区政府办
虞祖平 区医疗保障局
成 员:翁亚毅 区委编办
李昌荣 区民政局
田雪梅 区财政局
杜传鹏 区人力社保局
邵利明 区卫生健康局
吴道尧 区审计局
缪 峰 区医疗保障局
徐姣英 区残联
顾世明 江北区税务局
葛松华 外滩街道
石霞光 文教街道
樊秋兰 孔浦街道
朱霞萍 甬江街道
石琳琳 庄桥街道
宋 婕 洪塘街道
蔡 炜 前江街道
孙少波 慈 城 镇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医疗保障局,虞祖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昌荣、邵利明、田雪梅、缪峰任副主任。
区政府办:明确部门职责,研究解决江北区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协同推进深化试点的各项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监督、指导试点区域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度实施,做好经办管理相关工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江北区方案》出台配套文件。
区委编办: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残联: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支持和鼓励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失能等级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与区医疗保障局做好相关待遇衔接及数据共享工作。
区财政局: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配合开设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账户。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长期护理保险从业人员的规范化职业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负责与区医疗保障局做好工伤保险护理待遇衔接及数据共享工作。
区审计局、区税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重度失能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按进度做好下步全区推开各项准备工作。
慈城镇:承接做好试点各项工作;负责做好辖区重度失能人员基础信息管理;评估过程中做好协助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