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99833108/2022-52044
文  号: 北区市监〔2022〕19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5-18 发布日期: 2022-05-19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外卖封签规范使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区市监〔2022〕19号

慈城分局,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推进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外卖封签规范使用,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8日


外卖封签规范使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推进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外卖封签规范使用,根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社会公众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未规范使用外卖封签违法行为或者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举报,举报内容要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第五条 举报违反《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七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由相关部门立案查处结案后,给予举报者一次性奖励10元。

第八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部门裁定。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承办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第十五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结束时间由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通知。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卖封签规范使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