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67/2022-51766 | ||
文件字号: | 北区司法〔2022〕4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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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关于公布江北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江北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重新公告。此前其他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请区政府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附件:江北区行政执法主体名单(见PDF文件)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