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2-5543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2-12-19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时间: | 2022-12-19 16:37 |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 运输局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课题管理办法(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课题研究和管理工作,提高研究有效性和管理规范性,根据市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局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课题,是我局使用市财政预算资金,从交通发展研究经费中安排,以课题形式进行立项管理,委托科研机构、咨询单位、大专院校等开展的支撑性研究工作。 第三条【工作职责】 1.课题管理处室(局政策研究室)负责全局课题的立项初核、计划编制、预算申请、上会审定、课题委托、监督检查、成果存档等工作。 2.课题牵头处室(指牵头具体课题研究的处室)负责立项申报、协议签订、经费拨付、研究管理、验收结题、成果运用等工作。 3.局财务处负责课题经费预算的审核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4.局法规处负责课题委托协议书合法性审查工作。 5.驻局纪检组负责课题委托全过程的纪律监督管理。 二、研究要求 第四条【总体要求】坚持因需而立、统筹协同、务实管用的原则,提出的课题项目需紧密联系工作,具有指导性、前瞻性、针对性、创新性、可操作性,能为宁波交通运输发展提供智力支撑,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为全国、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贡献经验。 第五条【选题范围】事关我市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战略、产业、平台、工程、项目、改革、政策等问题;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点任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交通运输行业方面趋势性、苗头性、关键性问题;市领导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属于机关部门自身能够承担开展的日常业务工作,不体现上级部署要求、不具备重大现实指导意义的工作内容,原则上不安排课题。 三、课题管理 第六条【课题立项】课题牵头处室根据课题计划或研究需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课题管理处室初核,再经课题管理处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统一提交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七条【课题委托】课题审定后,课题牵头处室应当委托符合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单位等开展研究工作。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课题研究经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取法定方式进行政府采购;课题经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照《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机关采购管理办法》(甬交办〔2016〕273号),择优选取承担单位。 第八条【合同签订】课题委托实行合同制,课题牵头处室严格按照会议审议通过的课题名称、经费额度和进度计划,与课题研究承担单位拟定委托协议书,交由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再由课题牵头处室分管领导代表我局签订合同。 第九条【变更申请】课题立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课题名称、经费额度、进度计划等内容。课题研究过程中,承担单位如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项目和编制任务,项目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条【研究管理】委托协议书签订后,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委托协议书开展课题研究,课题牵头处室及时召开开题会议,提出研究要求,组织开展调研,讨论中期成果,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预定研究计划。局财务处要会同课题牵头处室,强化经费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牵头处室须在结题前组织专家评审,所选专家须具有该领域较高理论功底、政策水平和实践经验,课题承担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二条【课题结题】课题经专家评审通过,且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课题牵头处室同意结题后,应及时做好纸质、电子档案归档工作,并向课题管理处室提交课题研究成果电子稿,用于结果公示和成果共享。 第十三条【转化应用】课题成果应以信息专报、研究专刊或内部参件等形式,为市委、市政府和我局制定有关规划、法规和政策等提供参考。课题管理处室负责汇编年度优秀研究成果,同时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等优秀课题评选,扩大成果应用范围和影响力。课题牵头处室负责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转化为具体举措,充分体现课题研究的实际应用价值。 第十四条【成果管理】课题牵头处室要加强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课题承担单位需经授权同意后方可将成果公开发表或内部呈报,且应注明“宁波市交通运输局XXXX年度研究课题成果”,出版时应在封面和扉页显著位置标明相同字样。 四、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经费安排】坚持“总额控制、结构合理、计划节约、专款专用”原则,根据研究需要,从紧从实确定单个课题经费。各课题经费原则上根据预算情况在本年度核销完成,逾期未核销的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收回。 第十六条【经费拨付】对外委托课题经费支付,按委托协议书分期拨付。如课题未按规定要求完成的,须根据合同约定中止委托,并追回课题前期研究经费。 五、附则 第十七条【其他说明】局属单位课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办法效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规划研究及编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甬交规〔201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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