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草案全文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在前期调研、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江北区发改局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江北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建议和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建议和意见:
1、 电子邮箱:Email:857275025@qq.com;
2、 传真:0574-89385790;
3、 邮件:江北区新马路61弄6号楼212办公室;
4、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2年11月21日至11月29日。
宁波市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江北区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停车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缓解停车难、行车难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区域实际,现就我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江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单位。
二、价格管理形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政府定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如下: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停车场;
3.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
4.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其中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停车服务收费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和发文。
(二)市场调节价管理
除上述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收费原则和标准
(一)收费原则:一是推行中心城区停车收费差别化,实现中心区域与城区外围、道路内外的收费差距,促使车辆向道路外、地下停车场及城区外围分流,减轻中心城区交通压力。二是推行按时、按次等停车计费方式,实现收费标准精细化、差别化管理。三是适当扩大机动车停放服务区域划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产业发展。
(二)收费标准和区域划分详见附件。其中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台的最新文件予以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机动车临时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凭城管、公安交警部门的审核意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到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核定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单位应提供上述规定的资料到城管、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依法取得资格后实行自主定价。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收费单位、价格管理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免费停放车种、服务承诺(责任与义务)、投诉举报电话12345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有关政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等应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停车收费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江北区垄断性质和公共(益)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江北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