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1520/2022-55525 | ||
文 号: | 北区商〔2022〕40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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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国内贸易(含供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10-25 | 发布日期: | 2022-10-25 |
北区商〔2022〕40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直及驻区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提振市场信心,提升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区域商贸发展新优势,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江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5日
江北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甬商务商贸〔2022〕115号)文件要求,加快培育商贸发展新优势,推动商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提升市场主体活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商贸企业培育招引
按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工作要求,积极培育现代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利用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和中国-中东欧国家示范区的政策优势,利用港口和区位优势,积极招引从事新型贸易的世界500强、国企、央企等大型企业落户。鼓励大型连锁商贸企业分支机构由生产单位转为独立法人。
二、支持新增企业快速发展
(一)对当年新开业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0.03%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新开业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0.1%给予企业奖励。新开业企业是指当年月度新增入库批发零售企业。
(二)对当年新开业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7-12月销售额的0.03%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按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政策。
三、支持存量企业加快发展
(一)对当年实现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0.03%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实现正增长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6-12月销售额的0.1%给予企业奖励。
(二)对当年实现正增长的限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增量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7-12月销售额的0.03%给予企业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按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政策。
四、优化商贸经济发展环境
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资金负担的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税务机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优质便捷的涉税服务。
五、附则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稳进提质的若干措施(试行)》(北区发改〔2022〕44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江北区商贸流通发展的若干意见》(北区商〔2021〕35号)的同类型奖励政策。
批发业、零售业企业根据年末企业实现的零售额和销售额数据,按照行业划分标准认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中,如发现属于集团公司内部通过减少某家企业销售额来增加另一家企业销售额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
江北区商务局、江北区财政局对本实施意见保留最终解释权。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6月1日至本意见施行前符合本意见政策的,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