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甬北市监)冒告字〔2022〕第3-01号

发布时间:2022-01-06 16:50浏览次数:

经查,宁波婻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28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系冒用叶星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叶星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对代办人的询问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年9月28日宁波婻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6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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