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68514615/2022-00158 | ||
文 号: | 北区财政〔2022〕3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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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
北区财政〔2022〕3号
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根据《宁波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甬财政发〔2015〕912号)有关规定,宁波市财政局已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五个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确定了132家服务企业入围2022年-2023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为便于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期限
本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服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适用范围
各单位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行政会议中心或本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本次招标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党政机关范围内资源共享。
三、服务采购
(一)各单位召开会议必须依照《江北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按会议类别执行各项标准,参考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价格、规模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自行选择符合会议需求的定点场所(详见附件1)召开会议。
(二)会议费开支综合定额标准仍按照《宁波市江北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北区委办〔2014〕66号)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会议费包含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方面支出。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三)各单位向定点场所购买会议服务时,应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和各定点场所投标报价范围内协商服务价格,并就会议类别、会期时间、人数、会场、住房、餐饮、交通、等事项予以明确,双方确认后签订合同。
四、会议结算
(一)会议结束后,由定点场所出具《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结算单》(见附件2),将实际发生的会议费用提交办会单位,办会单位对定点场所提交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结算单》进行审核确认。
(二)会议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监督管理
在会议定点服务期限内,宁波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场所的履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场所如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或不按要求履约等情况,各单位可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投诉电话 89388223。
六、其他事项
待定点场所信息上传完成后,各单位可至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就全市会议定点场所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附件: 1.2022-2023年度市辖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名单.docx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