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甬北市监催〔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1-25 08:29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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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1年07月0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市监处〔2021〕343号)。你(单位)在 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市监处〔2021〕343号)送达至你公司,至今你公司尚未缴纳罚款,现通知你公司十日内缴纳上述罚款并滞纳金共计20000元,逾期我局将提交江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 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钟小敏,张国强 联系电话:87582361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4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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