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甬北市监)冒撤登字〔2022〕第3-01号

发布时间:2022-01-14 14:13浏览次数:

当事人:宁波婻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3CA72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海顿公寓1幢1号002幢11-8

经本局查明,宁波婻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28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系冒用叶星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证实:

(一)2021年4月25日对申请人叶星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申请人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一份,承诺书一份,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事实;

(二) 对代办人林想、胡道良笔录各一份,证明代办过程中相关情况;

(三)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四) EMS退回函两份证明我局目前无法与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

四、处理依据及决定:

根据以上证据材料及相关公示情况,本局采信申请人叶星所阐述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8年9月28日宁波婻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14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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