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北区2家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批评

发布时间:2022-01-10 15:51浏览次数:

  2021年12月以来,江北区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情况监督检查,发现以下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予以通报批评,具体情况如下:

  一、给宁波江北文教实验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一次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99号16幢(1-12)(1-13)安排不具有经验的医务人员从事预检分诊工作不符合《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的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实行预检分诊制度的违法行为。

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已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二、给宁波市江北文教沈亨烜口腔诊所进行一次通报批评、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沈亨烜,该诊所于2021年12月21日在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121弄115-117号未按规定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违法行为。

  该诊所未按规定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已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月10日


信息来源: 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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