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1-48708
文  号: 北区政办发〔2021〕19号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9-03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江北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

江北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0〕19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条 政务新媒体是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各地、各部门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升数字化背景下政府履职能力,努力建设权威高效、利企便民、人民满意、走在前列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第四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加快构建定位清晰、健康运行、协同联动、服务良好、监管有力的新型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打造一批叫得响、有口碑、群众爱看爱用的政务新媒体,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能职责

第五条 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区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政务新媒体的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推广传播、安全防护等日常运维工作。

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七条 江北区各街道(镇)、各政府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大统筹推进力度。

第八条 各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清理关停

第九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与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也可通过上级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开展服务。

鼓励探索创新,联合各相关部门、街道(镇)融合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办事服务,为群众提供旗舰式“一号通”服务。

第十一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主管单位备案。

政务新媒体备案,需通过全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平台发起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同时需填写《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提交相应主管单位和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留档。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备案信息库。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账户信息或注销账号,并向社会公告。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确需关停、注销的,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功能应用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

一般情况下,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审核后按程序审定签发;重要信息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要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做好栏目设置、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分众化、差异化的特点,深入推进政府信息“五公开”,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着力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民生实事等重点领域政务信息。推进建立原创激励机制,按照规范加大原创信息采编力度,提高原创信息比例。原则上每周更新发布信息不少于1次。

发布重要政策要同步关联政策解读信息,运用生动活泼、简明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图解、音频视频、数据实例等形式在政务新媒体推送,提升政策解读效果。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去标志化技术性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能转载党委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宣传、网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提升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切实提供信息查询、在线缴费、办事预约、证照办理等民生服务。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应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移动客户端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实现用户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公布真相、辟除谣言、消除误解。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建立健全公众留言回复机制,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核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和“基层治理四平台”,优化“浙里办”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掌上咨询投诉用户体验,推动用户咨询投诉举报“最多跑一次”。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不断提升答问效率和互动质量。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应尽量使用本级政府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网信、广电部门申请获得相应资质。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要采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指定专人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同时将内容保障、运维监管等经费纳入预算。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政务移动客户端等或点赞、转发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和舆情事件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有条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开设纠错入口,方便群众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各级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区级政务新媒体要加强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

第六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街道(镇)、各部门要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加强常态化监管,及时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区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度对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

对在国家和省、市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的,本年度政务新媒体考核不得分。

第三十一条 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北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北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docx

附件2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docx

附件3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