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99833108/2021-48885 | ||
文 号: | 北区市监〔2021〕45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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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关于印发《2021年江北区化妆品
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区市监〔2021〕45号
慈城分局,各市场监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我局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化妆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的原则,着力解决当前我区化妆品经营使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等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打击化妆品流通环节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全区化妆品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营造放心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二、重点环节
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环节为化妆品经营使用所有单位,包括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单位、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单位、商场超市、母婴用品店等。
三、重点问题
1.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2.经营、使用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3.经营、使用不符合化妆品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4.经营、使用或者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或者擅自配制化妆品;
5.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附件1记录本样张);
6.未依照《条例》规定贮存化妆品的行为;
7.化妆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行为。
四、专项整治行动步骤
1.2021年8月25日--8月3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
2.9月1日--10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3.10月16日--10月31为整治总结阶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所(分局)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部署,敢于亮剑,向风险隐患宣战、向违法违规宣战、向行业“潜规则”宣战,确保行动取得实效;要上下联动、协作配合,紧密衔接检查与稽查办案,提升执法威慑力。各所(分局)将《关于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告》(附件2)发给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求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严格执法处罚。针对化妆品经营使用重点单位,摸清底数、逐一检查、逐一建档、确保不遗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严肃惩处。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强化部门联动,用好用足顶格处罚手段,坚决处罚到人。同时,结合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举报必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形成强大震慑。
(三)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引导,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曝光违法单位和产品,积极报道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鼓励消费者广泛参与,持续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按时报送信息。各所(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情况,尤其要及时报送重大案件查处情况、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情况,发现跨区、情节严重的重要隐患、大案要案等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区局,区局将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程协调和督导检查。各所(分局)于9月24日、10月14日前将《2021年化妆品经营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见附件3)和专项整治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区局药械化科;10月24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含行动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汇总前期的《2021年化妆品经营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报区局药械化科。
联系人:郭奇志;联系电话:0574-87652467。
附件:1.宁波市江北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产品购进查验记录(样张)
2.关于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告
3.2021 年化妆品经营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江北区化妆品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