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800/2021-48830
文件字号: 北区科技〔2021〕19号 主题分类: 科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1-09-06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5-2021-0001
政策解读: 解读 关于《江北区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政策图解: 图解 关于《江北区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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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江北区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1年9月6日

江北区加快推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助力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进一步集聚科技资源,推动江北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科技服务业高地,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科技服务业包括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专业化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及相关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普及和宣传教育服务、综合科技服务等七大类,重点支持研发设计、软件与信息技术(含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业企业。

二、政策内容

1.大力招引科技服务业企业。对新引进的且落户第一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和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企业,给予年营业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引进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年实际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企业实际贡献的80%奖励;年实际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每年给予实际贡献的60%奖励。

2.加快科技服务业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科技服务业企业租赁江北工业厂房或商务楼宇作为办公用房的,经认定,落户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实际使用(自用)面积租金第一年10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租赁补贴(租金价格根据房屋租赁协议按照不高于周边市场价格确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建设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对新引进的专业化科技服务平台,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按照绩效对等原则,3年内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给予实际使用面积租金第一年10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租赁补贴(租金价格根据房屋租赁协议按照不高于周边市场价格确定),每个平台每年补贴面积最高为2000平方米。

4.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核算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累进补差。

5.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资质。对科技服务业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级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经认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的升级奖励累进补差且每家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此基础上分别按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补足奖励。

6.支持公共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公共技术服务机构,提升区域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对经备案的公共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年度绩效择优补助,每家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支持企业信息技术业务专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剥离信息技术研发业务部门,向行业、社会提供信息化综合服务。对单独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含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上规并纳入统计核算的,2000万元以内部分按照营业收入4%给予奖励;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照营业收入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加大科技服务业人才引育力度。鼓励科技服务业人才项目申报“北岸精英”高层次人才计划,对经过评审的人才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并给予场地、贴息、人才住房等补助。对特优人才领衔的科技服务业项目,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项目启动经费100万元。优先推荐科技服务业人才项目申报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对入选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附则

1.本政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中,软件与信息技术(含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由区经信局负责认定和解释,执行第二条、第七条;工程类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由区发改局负责认定和解释,另有专项政策支持;其他科技服务业企业由区科技局负责认定和解释;第八条由区委人才办负责认定和兑现。

2. 未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后必须继续在我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未满年限外迁,保留追回全部补助资金的权力。

3.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在“信用中国”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失信惩戒条目的,不享受本政策。

4. 同一企业原则上当年度可享受补助和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的实际贡献,对需要培育的新引进企业、短期内难以以产业目标考核的项目以及其他特定类型企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培育期、设定约定条件,实施总量控制。

5. 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意见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为限予以兑现,实施总额控制。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同时,本政策与区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6.本政策自2021年10月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