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21-4864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报,意见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8-31 |
为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关于促进江北区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若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对该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8月27日前反馈修改意见。联系人:孙孟树,联系电话:89582807,电子邮箱:nbjbjrb@126.com。
江北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021年8月18日
关于促进江北区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
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建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加快区域金融资源集聚,提升金融产业发展层级,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扩大对实体经济的有效金融供给,促进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对象
金融机构总部:指在江北区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保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类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指金融机构总部在江北区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市级分(支)行(公司),以及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资金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等法人、非法人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指在江北区范围内依法注册设立的资信评估、保险经纪、保险销售、保险代理、保险公估、保险精算、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小贷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
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
(一)对于从市外引进并注册到江北区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实收资本4%比例给予奖励(含市级补助),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具体奖励办法另行明确)。
(二)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在江北区开发建设自用办公大楼的,优先保障供地,并按建安成本价的1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含下属地区总部或控股子公司使用)办公大楼的,按自用部分购买价的10%给予奖励(下属地区总部或控股子公司使用的,补助对象为实际使用的下属地区总部或控股子公司),最高奖励不超过每平方米2000元,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但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房租补助按企业实际支付房租的首月开始计算连续的36个月。自建、代建、购买办公楼与租赁办公用房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在江北区注册并纳税的其他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经批准按购买价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房租补助按企业实际支付房租的首月开始计算连续的36个月。自建、代建、购买办公楼与租赁办公用房不重复享受补助。
(四)对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江北区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区域实际贡献奖励按服务业新引进企业奖励政策执行。
(五)对江北区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达到补助要求的,对部分高管按区高层次人才奖励政策执行。
(六)创新金融人才支持政策。实施“泛3315计划”,加大金融创新人才引进,提升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服务联盟效能,强化金融人才服务保障(具体见相关人才政策)。
三、鼓励金融产业强化发展
(七)对已注册纳税在我区且年缴纳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以当年缴纳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给予其区留成部分50%奖励。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奖励分项计算,其中一个税种增长不足10%的,不足部分按留区比例计算出差额并予以扣减。
(八)完善300万元新增贷款考核奖励专项资金评价方式,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资金投放、优化资源配置、做大资产规模。以各银行机构考核当年的上年度贷款余额(人行口径江北部分,下同)为基数,原则上按当年市对区考核增幅目标确定贷款新增目标(各银行机构贷款增长目标另行下达),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一定奖励。
1.信贷增长目标占比60%。对完成目标的各银行机构的新增贷款余额进行奖励,完成部分按1倍计算应奖励贷款额,对超目标部分的贷款按2倍计算应奖励贷款额。
2.对公贷款绝对额占比40%。对完成新增贷款目标的银行机构对公贷款余额进行奖励。
各银行机构当年应奖励贷款额为上述二大考核项目合计数,即当年应奖励贷款额=(增长完成目标+增长超额目标×2)×60%+(完成新增贷款目标的银行机构对公贷款余额)×40%。
各银行机构当年应奖励贷款额合计数为当年全区应奖励贷款额,以此为依据计算当年应奖励总额和奖励标准。
当年应奖励资金总额=完成目标的银行机构贷款总额/全部银行机构贷款总额×300万元。
单个银行机构奖励额=该银行机构当年应奖励贷款额/当年全区应奖励贷款额×当年应奖励资金总额。每家奖励额最高50万元。
当年对辖区无增加值贡献、无地方综合贡献和不执行区级及以上政府牵头的企业帮困解难措施的银行机构不予奖励。
(九)鼓励辖区保险公司开展国内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对已注册纳税在我区的保险公司,保险项目获评市级以上创新项目并在我区率先实质性实施的,给予每项5万元补助。辖区内保险公司获得单项保费超过10万元的船舶险、货运险、船东雇主责任险、船舶建造一切险等航运保险业务,给予10%的保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事项,对港航服务业进行过补助的,保险企业不再享受补助。
(十)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手段。协调监管部门挖掘利用监管大数据积极为实体经济融资增信提供便利。鼓励辖区银行机构对由区税务部门推荐的正常纳税小微企业提供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推动“税银通”、“云税贷”和“税易贷”产品在辖区银行机构内扩大合作范围;依托“浙江省小微企业云平台·信用宝”系统,创新“以信换贷”融资服务模式,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继续发挥政府性转贷资金作用,为暂时性发生资金困难的企业帮困解难,利用政府出资设立的转贷资金单笔最大转贷额度为2000万元。
(十一)深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
坚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优化推荐流程,提高评审效率,降低担保费用标准,减轻中小企业压力。继续完善科技金融政银合作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3315”人才项目提供免担保、差别化利率等融资支持。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标准降低到不超过1%,对低风险的自主保证、批量业务免收担保费,切实降低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具体运行按照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大做强正德担保公司的工作实施方案》(北区政办发〔2020〕10号)文件精神执行。
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的1000万元额度以下(含本数)的融资担保业务,除享受宁波市有关政策补助外,按当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补助,单家补助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用于壮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
(十二)积极推动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加强区内融资租赁产业培育,推动融资租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对辖区生产型民营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日均融资余额的0.5%给予补偿,单家补偿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完善银行保险机构评优评先考核办法
根据辖区金融机构发展层级、机构类别设置金融发展奖、金融服务优胜奖和保险创新奖,对获奖单位的班子成员进行奖励。
(十三)金融发展奖。对我区金融业发展起到重要推进作用的银行、保险市级及以上机构进行奖励。年实际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每家奖励人民币15万元;年实际缴纳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本数)的每家奖励人民币30万元;年实际缴纳税收1亿元以上的每家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市级及以上机构前三年内年实际缴纳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
(十四)金融服务优胜奖。设置新增存、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存贷比、地方综合贡献、增加值分配比例、配合政府工作等指标作为考核依据(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综合考评结果按总分排名,取前6名,设金奖一名,给予人民币奖励10万元;银奖二名,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5万元;铜奖三名,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3万元。
(十五)保险创新奖。以保险机构创新项目、市场份额、保费收入增速、经营贡献、险资运用、配合政府工作等指标作为考核依据(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综合考评结果按总分排名,取前3名,第一名给予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二名给予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三名给予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五、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都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登记、税务证明;
2.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一)申请办公用房补贴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建安成本审计报告(开发建设自用办公大楼的);
3.购买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购买办公大楼的),非自用的还需提供引入区外持牌金融机构承租的其他必要材料;
4.租赁合同、发票及支付凭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二)申请经营贡献补贴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税务证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明细)。
(三)申请高管补贴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高管清单及个人所得税证明。
(四)申请存量贡献补贴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税务证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明细)。
(五)申请航运保险补贴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立项结果证明,在江北区率先实质性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航运保险创新补助);
3.10万元以上航运保单相关证明材料(航运保险业务补助)。
(六)申请人才补贴还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人才政策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
六、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
建立推进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区级相关部门、机构所在地等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建设的各项重大任务,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考核激励机制,协调督促推进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承担日常组织、协调、考核、指导工作,由区财政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保障。
七、其他
(一)本政策意见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为限予以兑现,实施总额控制。
(二)本政策与区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在政策兑现的申报截止日经在信用中国、信用宁波网站查询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被列入失信惩戒公示名单的企业,将限制该企业享受当年度财政补助资金。原《江北区失信企业财政专项资金联合惩戒的办法(试行)》(北区发改[2019]42号)同步废止。
(四)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偷漏税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不享受本意见制定的优惠政策。
(五)同一企业原则上当年度可享受补助和奖励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本区财政的实际贡献,对需要培育的新引进企业、短期内难以以产业目标考核的项目以及其他特定类型企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培育期、设定约定条件,实施总量控制。
(六)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10年内不得外迁;自建、代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5年内不得转让;享受租金补贴期间的租赁办公房不得转租。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保留追回全部补助资金的权力。
(七)申请机构于每年6月底前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申报,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办理,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前一年的补助发放。申请表格见附件。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7﹞38号)、《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办发〔2019〕13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附件:
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项目情况(单位:万元) | ||||||
补贴事项 | 申请补助金额 | 核定数 | ||||
项目 基本 情况 | (可另附纸说明) | |||||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意见 | 区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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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意见反馈单位 | 意见反馈内容 | 采纳情况 |
1 | 人保财险江北支公司 | 关于促进江北区泛老外滩金融保险创新港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反馈如下:第九条对辖区内保险公司获得单项保费超过10万元的船舶险、货运险、船东雇主责任险、船舶建造一切险等航运保险业务,给予10%的保费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建议:单项保费10万能否改成统一企业年度累计10万。 | 未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