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798/2021-4955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审结日期: | 2021-08-24 |
申请人翁某某。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申请人翁某某对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于2021年6月25日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甬公北(文)行罚决字[2021]*****号}不服,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翁某某称:其于2018年10月被强制戒毒,于2020年1月释放,此后一直遵守社区戒毒规定。2021年5月下旬社区通知其做毛发检测,6月11日被申请人通知其毛发检测有问题再去检测一次,尿样检测呈阴性。6月11日剪了四次头发,因后三次检测均为阴性所以6月12日放其回去。6月25日被申请人又给其打电话剪了两次头发说有问题,在其未认可、没签字的情况下直接送其进拘留所,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答复称: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有吸毒嫌疑,于是将其口头传唤至文教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申请人称自己未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尿样检测呈阴性,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翁某某的毛发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在所送检的翁某某发根部以上3cm段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申请人吸食或注射过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自2012年10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来,又分别于2014年11月、2018年10月被公安机关处罚,并送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6月25日在初步筛选的基础上,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尿检、发检,尿检呈阴性,发检呈阳性,表明被检测人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甬公北(文)行罚决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下属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社区康复对象申请人翁某某有吸毒嫌疑,于是口头传唤其到下属文教派出所进行相关检测,并制作询问笔录,于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调取信息,申请人曾于2012年10月、2014年11月、2018年10月因吸毒而被给予行政处罚。6月25日提取申请人尿液两份、毛发两份用于检测,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当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毛发送至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显示申请人的距根部3cm段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并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于当日制作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作出复核。6月25日,被申请人制作甬公北(文)行罚决字[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核酸检测需要,送拘前被申请人已限制申请人人身自由1日,遂制作宁波市公安局拘留期限折抵通知书,剩余执行拘留14日。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6月2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违法嫌疑人身份资料、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吸毒人员前科资料、尿样提取笔录、毛发提取笔录、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拘留期限折抵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辖区内行政治安案件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适格。被申请人通过毛发检测等方式,认定申请人曾吸食或注射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主张其尿样检测呈阴性并未吸毒,但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通过毛发检测在申请人距根部3cm段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依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公禁毒〔2018〕938号)第十条的规定,表明申请人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六个月以内摄入过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经过复核,最终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甬公北(文)行罚决字[2021]*****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甬公北(文)行罚决字[2021]*****号}。
申请人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