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宁波市江北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暂行) |
类别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审核评分部门 | 审核形式 | 所需证明材料 |
基础项目 ︵ 100 分 ︶ | 1 | 年龄(5分) | 年龄在16周岁(含)至50周岁(含)区间的,得5分;年龄在51周岁(含)至60周岁(含)区间的,得2分。 | 公安江北分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居民身份证 |
2 | 持证居住(30分) | 《浙江省居住证》持证人在本市累计居住(含持证前)每满1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公安江北分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浙江省居住证 |
3 | 缴纳社保(30分) | 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得0.25分,最高限30分。 | 区人力社保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
4 | 文化程度(10分) | 大专学历得3分;本科学历得6分;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得1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 区教育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2002年(含)前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学历证书原件;2.2003年(含)后大专及以上学历,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在线验证证明。 |
5 | 职业技能(10分) | 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得2分;技术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四级,得4分; 助理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得6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得8分;副高级职称及以上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得10分。按最高职称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计分,不累加计分。 | 区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2.涉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提供资格证书和评审表,若外地取得,还需提供当地人社部门或职称管理部门文件。 |
6 | 就业 (5分) | 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连续1年以上的,得5分。 | 区人力社保局 | 系统自动评分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劳动合同原件 |
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连续1年以上的,得5分。 | 区市场监管局 | 营业执照副本 |
持有本市流转土地合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连续1年以上的,得5分。 | 区农业农村局 |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7 | 住房(10分) | 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的,得5分。 | 公安江北分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系统自动评分 | 企业出具与申请人(配偶)居住证地址一致的集体宿舍证明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
居住在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居住在合法租赁房屋的,得5分。 | 区住建局 | 租房协议原件(承租人为配偶,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 |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商品住宅(含公寓房)的,得10分。 | 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 |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配偶、子女名下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 |
加分项目 ︵ 50 分 ︶ | 1 | 紧缺岗位(5分) | 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中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得5分。 | 区人力社保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劳动合同原件 |
2 | 投资纳税(5分) | 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1000元得0.5分,最高限5分;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实际缴纳税收总额乘投资比例后的金额,每1万元得0.5分,最高限5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5分。 | 江北区税务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个税证明;2.个体户负责人或企业投资人,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
3 | 带动就业(5分) | 在本市创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带动就业1人得0.5分,最高限5分。 | 区人力社保局 | 系统自动评分 | 营业执照副本 |
4 | 发明创造(5分) | 在本市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的原始发明人(排名前二位),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得5分、3分、1分,最高限5分。 | 区市场监管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专利证书原件 |
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得5分,最高限5分。 | 区科技局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5 | 表彰奖励(10分) | 在本市获得各级党政部门、群团(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颁发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区县(市)级分别得10分、8分、5分、3分。最高限10分。 | 区流管办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荣誉证书(表彰文件)原件 |
6 | 参与公益(10分) | 在宁波WE志愿平台(网址:www.nbzyz.org)或“省志愿汇”或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并服务满24小时后,每增加5小时得0.1分,最高限10分。 | 团区委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服务时间证明材料 |
7 | 无偿献血(5分)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献全血每100毫升得0.5分,献血小板每1次得1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5分。 | 区卫生健康局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献血证 |
8 | 无偿捐献(5分) | 在本市登记成为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角膜、遗体捐献志愿者的,各得0.5分;在本市捐献造血干细胞,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得5分;在本市捐献人体器官、遗体、角膜,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得5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5分。 | 区红十字会 | 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 | 1.志愿者证书;2.造血干细胞捐献荣誉证书、人体器官(遗体、角膜)捐献登记卡或捐献证书;3. 结婚证、户口本或直系亲属证明。 |
扣分项目 | 1 | 违法生育 | 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的,扣10分。 | 区卫生健康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2 | 违法失信 | 近3年内因行政处罚或失信行为被列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违法生育、违法犯罪情形除外),每项(次)扣5分。 | 区发改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3 | 违法犯罪 | 近3年内申请人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10分;申请人近3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每次扣30分;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积分冻结,冻结期为2年。 | 公安江北分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个性项目 ︵ 30 分 ︶ | 1 | 特殊岗位 | 在本区从事环卫保洁公益岗位的,得5分。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2 | 帮扶协作 | 江北区东西部协作结对地区(贵州省黔西南州、四川省越西县)、“山海协作”地区(丽水莲都区)的,在本区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并实现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的,得10分。 | 区人力社保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
3 | 疫苗接种 | 为子女参加计划免疫并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得1分;为子女办理《预防接种证》并按国家标准全程参加计划免疫的,得2分。在本区参与新冠疫苗接种的,得4分;完成全程接种的得6分。可累加计分,最高限8分。 | 区卫生健康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1.《预防接种证》原件(所有记录页);2.个人新冠疫苗接种凭证截图(浙里办首页—宁波预防接种—电子接种证—新冠疫苗接种凭证)。 |
4 | 垃圾分类 | 在本区参加社区(村)垃圾分类和环境卫生整治宣传、督导等志愿活动的,满3次得2分,3次以上每次得1分,最高限5分。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人工核查评分 | 社区(村)登记证明原件。 |
5 | 网上申评 | 申请人通过登录“浙里办”APP手机客户端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自助申请的,得2分。 | 区流管办 | 系统自动评分 | 无需提供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