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1-47752
文  号: 北区政办发〔2021〕16号 组配分类: 区政府办文件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1-06-25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实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区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5〕75号)、《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1〕308号)等要求,现就我区设立政府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资金筹集

(一)江北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为主出资设立的政府引导性基金。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围绕打造“创智之城、和美江北”的总目标,结合我区产业集聚特点、扶持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若干产业子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产业子基金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件成熟状况逐步申请设立,组建方案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审批。

(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经清理转化的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深化财政存量资金改革盘活的部分存量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必要时,也可吸收部分社会资本,以便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做强、做大。

(三)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由区财政出资,区财政局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宁波市江北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子基金模式运作,鼓励辖区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及经认可的区内企业主体发起设立子基金。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

(四)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子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5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一般不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五)设立产业子基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产业子基金设立应有目标、规模、期限及指定的投资领域。

1.子基金管理架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合作管理协议、基金托管协议;

2.子基金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

3.子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4.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超额累进制认缴出资额,其中3亿元(含)以内部分,以不低于2%认缴出资;3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部分,以不低于1.5%认缴出资;5亿元(不含)以上部分,以不低于1%认缴出资。

5.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合法牌照和较强的资金募集和专业产业领域招商能力,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优先支持本区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子基金的设立。子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超额累进制核定,基金规模1亿元(含)以下部分,投资期内每年一般不超过实缴出资额的2.5%,回收期每年一般不超过未退出资金的2%;1亿元以上部分,投资期内每年一般不超过资金实到额的2%,回收期每年一般不超过未退出资金的2%。

6.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其他区本级政府性资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合计不高于20%;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7.产业子基金需在江北区内注册,其投资于本区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应不低于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包括直接投资、标的公司设立子公司等形式将优质的区域外投资项目落地到本区。

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架构及其职责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架构包括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领导小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评审委员会、出资法人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基金管理办法各司其职。

(一)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建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和审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原则、方向、资金计划、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决策出资6000万元(含)以下各类产业子基金总体设立方案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日常工作,草拟基金设立方案、规划、基金管理制度原则框架;牵头提出基金筹集、分配计划,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组织拟设立产业子基金评审,提出实施建议;负责对基金考核评价和监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提请区政府决策出资6000万元以上各类产业子基金总体设立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领域产业子基金总体设立方案、投向和重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决策;负责产业子基金的组建、监督、退出,负责整理提供行业投资信息和需求、推荐行业投资备选项目等投资对接服务。

(三)投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专家共同组成,人数7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行业协会、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拟投资项目相关单位(企业)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四)出资法人机构:授权已有或新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授权代为履行对产业子基金出资主体职责,并根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职责,按法律规定签署出资人相关法律文书,负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专户管理、核算;定期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子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包括负责收集子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督促各方出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子基金投资计划对投资合作企业(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负责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资企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定期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收支运作情况等工作。

(六)基金托管银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本区内金融机构进行托管。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原则上需竞争性遴选后由区财政局确定,并由区财政局、出资法人机构与其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企业在宁波市内金融机构中选择确定。

三、投资方向和投入退出

(一)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应根据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战略,重点投向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鼓励引导子基金投向区内初创或中早期企业(项目),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耗能、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市限制行业。

(二)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产业子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不得投资股票(产业子基金投资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4.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5.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仅适用于产业子基金);

6.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7.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三)产业子基金投资企业(项目)由子基金企业按市场化原则进行决策。

(四)产业子基金由上市公司、龙头企业及经认可的区内企业主体牵头发起组建的,由牵头企业选择管理机构,并报基金领导小组备案。由管理机构牵头组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出资法人机构共同选择管理机构,并进行尽职调查、专家评审、媒体公示,提交基金领导小组审议决策。

(五)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原则上采取引导方式,政府出资部分可进行收益让渡。5年内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发起人采取股权收购方式实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部分退出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结合本金,确定退出价格;5年后退出的,按照同股同权方式确定退出价格。

(六)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出资份额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七)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产业子基金投资期原则上不超过4年,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的经子基金出资人一致同意,最多延长2年。

(八)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约定,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一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的;

2.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四、风险防控和考核评价

(一)建立健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监管机制,明确子基金的支持重点、组织架构、投资方向、投资运营、费用收益、风险防控、绩效考核、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对收益让渡项目的风险承担及考核评价机制。

(二)出资法人机构应委派“观察员”列席子基金投资项目决策;审阅投资项目的有关资料,检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子基金章程(合伙协议)规定的拟投资项目,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国资、审计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五、实施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建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实现形式。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转变原有的思维定势,对工作职能按照创新理念进行重新定位,清晰合理界定行政管理与市场选择之间的边界。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管理,正确把握好政府对产业基金建设的规划方向,借力基金推动我区经济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加快推进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设立,全面推行基金市场化运作。区财政局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改革的要求,统筹盘活好各类财政资金,做好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转化为基金工作。区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具体领域的投资方向和重点,推荐产业子基金组建方向,参与相关办法制定,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基金顺利运行。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要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