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99833108/2021-47717
文  号: 北区市监〔2021〕38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工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7-02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关于印发《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

北区市监〔2021〕38号

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商务部门在商务行政执法事项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履职到位,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两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

2021年6月28日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浙市监法〔2021〕1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切实做好商务、盐业执法事项划转加强监管执法协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1〕2号)、《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关于商务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部门与商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适用本工作机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与商务部门应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商务执法职责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后,其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商务部门承担。

(一)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商务部门移送的属于《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关于商务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明确的62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的案件,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商务部门。

(二)商务部门职责:负责涉及《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关于商务执法事项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公告》明确的62项商务行政执法事项的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应依法做好相应保密工作。

第四条  加强部门间监管执法相关工作的信息共享、数据共通、结果共用。商务部门应将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监管规范、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等信息和材料及时提供给市场监管部门,逐步实现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向市场监管部门开放行政许可、日常检查等基础性信息数据的实时查询、在线校验、信息共享等功能。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与商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移送抄告制度。

案件移送应以商务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违法案件移送应当坚持一案一送、同级移送,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商务部门在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等处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关门跑路、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商务部门应当向同级公安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移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商务部门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将受理结果及时抄告;不予受理的应返还原移送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立案条件,提供必要的证据及线索材料,移送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移送函;

(二)初步证明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及案件来源材料(包括投诉举报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

(三)依法应责令改正的,提供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在执法监管活动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违法行为多发领域、环节的,应及时互相通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执法。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需要商务部门配合取证的,商务部门应及时予以协助;商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而难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派人及时到场。

第十条  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的执法检查或专项行动中涉及的相关内容和数据,双方按照上级工作进度及时抄送对方。

第十一条  不定期开展部门之间工作交流,探讨、研究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实际困难,增进了解,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在执法协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为加强工作联系,可确定部门对接联络员。

第十三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江北区商务局关于印发《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