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江北区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8 13:38浏览次数:

江北区各代理记账机构: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工作。

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总部机构,应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向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原备案通过的分支机构不再需要单独向备案机关办理年度报备,改由所属总部机构统一办理。总部机构年度报备申报资料信息应包含总部机构本部及所有分支机构的资料信息。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责令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江北区财政局联系电话:87667063。

附件: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说明.doc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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