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司法局关于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2 12:11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江北区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涉及依法治区(法治政府)重大改革措施;

(二)制定有关涉及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宣传、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或者局党组、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其它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江北区司法局

2021年4月1日 


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