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扶持资金申报及2021年度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31 14:02浏览次数:

各街道、镇、园区发展服务办公室(经发科、局、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努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江北区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办发〔2020〕46号)、《关于调整科技创新政策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北区科技〔2020〕36号)有关规定,现决定开展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扶持资金申报以及2021年度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2020年度绩效评价和扶持资金申报

1、本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区级及区级以上经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020年度新建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不参与评价。

2、本次扶持资金申报的对象为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注册3年内经认定的优秀初创企业和经区级认定3年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优秀初创企业奖励由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统一汇总申报。

3、申报材料要求

(1)参与绩效评价的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须填写《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自评表》(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2)参与扶持资金申报的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须填写《江北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3)绩效评价及扶持资金申报数据均采用2020年度数据。

(二)2021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认定

1、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要求

(1)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条件

① 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在江北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团队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超过70%。

② 孵化器投入运行满1年,具备明确的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专业服务,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③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专业类孵化器达到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孵化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④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专业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1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专业类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3家)。

⑤ 孵化器自身拥有一定金额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⑥ 在同一产业领域内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的可按专业类孵化器进行认定。

(2)孵化器的在孵企业需具备条件:

①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已备案为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型初创企业;

②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③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3)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①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②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③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④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众创空间申报认定要求

(1)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在江北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明确的发展方向、清晰的运营管理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可自主使用的场地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专业类众创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20个以上(专业类众创空间10个以上)或创客和创客团队60个以上(专业类众创空间40个以上)。入驻团队、企业入驻时间不少于3个月,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新企业的数量不低于3家(专业类众创空间不低于2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融资(专业类众创空间不低于1家)。

(5)拥有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科技服务机构5家以上,创业导师2名以上;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6场次。

(6)众创空间应设立一定金额的种子资金,聚焦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7)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团队和企业总数的50%以上;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制定化服务;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可按专业类众创空间进行认定。

二、申报流程和时间

(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通知要求,将2020年度绩效评价及扶持资金申请材料分别装订后,一式一份提交至各街道、镇、园区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科技窗口。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2021年认定实行网上申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江北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 jbq sti gov cn/),选择“法人登录”,选择“区孵化器申报”或“区众创空间申报”模块,在线填写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附件。申请材料经网上初审和受理后,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后提交各街道、镇、园区等辖区主管单位审核推荐后报送至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科技窗口。

(三)网络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4月30日;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1年5月9日。纸质材料支持邮寄,邮寄前请先致电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联系人进行确认。

(四)纸质材料受理地点:区行政服务中心科技专窗(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南楼5楼社会民生服务厅04号窗口)。

三、其他事项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模块将于2021年4月5日在江北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线,2021年4月30日关闭,请留意系统开放时间。

(二)申报材料企业需自留三份,现场审核时使用。

受理: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 杨苗苗 电话:87661400

咨询: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杨秉冠 电话:89582899

附件1.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自评表.doc

附件2.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doc

附件3.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标准.doc

附件4.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资金申报表.doc

附件5.江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材料要求.doc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31日







信息来源: 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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